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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室2012—2016工作总结及今后五年工作思路

责任编辑:陈 迎 2017-02-16 17:03

  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客观需要。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工作,法制委、法工室认为有效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根本保证,是人大有效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有效推动立法进程、有效提高立法质量的政治保证。本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加强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本届立法规划及每年的年度立法计划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对临时追加的制定城市环卫工人作业安全保障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及修改殡葬管理条例等计划外项目及时提报市委审定;对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等重点领域立法,在起草阶段即围绕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市委汇报,取得市委支持;对立法中的重要节点、法规设置的重要制度等提请市委定夺,在制定《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时,针对是否对排污许可证具体内容予以规范问题,由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代市委起草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以市委名义下发,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就是要切实发挥自身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内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各行各业,在了解实际情况、反映群众意愿、回应人民呼声上有很大优势,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凝聚共识,推动社会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法制委、法工室积极探索,通过以下方式发挥代表立法主体作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将办理工作与制定、修改法规紧密结合。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在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时,分专业有重点地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调研等活动,认真听取、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创新代表参与立法机制,邀请有关代表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在法规统一审议过程中直接听取代表意见。

  三、把握关键环节发挥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需要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把握立项环节的主导。主要解决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的问题。法制委、法工室每年至少要召开四次与市政府法制部门的主任沟通协调会,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商讨确定法规审议时间,加强对立法工作统筹安排。把握起草环节的主导。主要解决对立法进度、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的总体把握问题。针对《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立法项目社会关注程度高、涉及利益主体多、立法难度大的现实情况,法制委、法工室建立提前介入机制,把握起草的进展和动态,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在《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针对征求意见稿的结构体例、主要内容及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研究论证,提出了较多修改建议,均被政府在修改时予以吸收,提高了起草质量。把握审议环节的主导。抓住每一部法规草案的关键条款深入进行审议,重点解决重大制度设计的难点问题。对于审议中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法规案,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把握症结所在,主动政府及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难以协调解决的,及时通过常委会党组请示市委决定。

  四、推动政府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在提出法规草案、实施法规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责,是人大发挥立法工作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推动政府做好立法工作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加强政府对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健全灵活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指导政府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任务分工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增强立法规划计划的刚性;人大牵头起草法规草案时,请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发挥他们了解情况、熟悉业务的优势;法规案通过后,督促指导政府按照要求及时出台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五、组织社会各方积极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必须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积极参与是人大发挥主导作用的力量源泉。要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采取多样化手段和举措,有针对性地调动起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有序表达立法诉求,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立法奠定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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