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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11月起实施 利用医闹获利或入罪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5-12-23 10:28

  刑法修正案(九)11月起开始实施。除众所周知的嫖宿幼女罪寿终正寝、巨贪可把牢底坐穿、猥亵男性也可身陷囹圄外,一些生活中不以为意的陋习——如用医闹来获利、找人替考、法庭上辱骂法官都将可能入罪。今后,有些事不能再做了,不然,“刑法九”可能找上你!

  指望医闹获利?

  这是打错算盘

  “闹一闹,好处到”——不少患者或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是通过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企盼用“医闹”来“绑架”医院。再这样干,你肯定要“吃大亏”,如果是“带头大哥”就更惨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收买妇女儿童?

  一律追究刑责

  以往,收买妇女儿童刑法有点管不着,刑法修正案(八)对此的说法是“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可以”与“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才具有强制性。

  可是,“没有买卖哪有杀害?”刑法修正案九把利剑指向了买方市场。

  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学渣找学霸替考?

  害人也会害己

  学渣找学霸替考,需要魄力,学霸替人考试,需要勇气和胆量。可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就不光是“魄力”、“勇气”和“胆量”的问题了,搞不好,你晚上住的就不是象牙塔,而是牢房了!

  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庭辱骂法官?

  小事也会变大

  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也能做到颐指气使、粗言粗语。

  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今后在法庭上对法官说话,你可要客气点了。因为你的头上悬着一把叫“刑法”的剑,“动作”大了,剑就会滑下来砸到你!

  微信编假信息?

  要三思而后行

  有人喜欢在微信平台上发布“独家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为傲或“吸粉”,可事后又被证明是假的,欺骗了朋友圈。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车司机超速?

  可处拘役罚金

  开车喜欢超速、超载的校车司机们和客车司机们,国家如今对你们提要求了:修正案(九)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老幼病残?

  刑法找你算账

  老幼病残好欺负?或许有人有如此想法。但现在,国家刑法要找这些人麻烦了!

  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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