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这样一些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这些计划(规划)一旦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务院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两项内容:审查和批准下一年度(或今后五年或十年)的计划和有关这个计划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关于上一年度(或前五年或十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后一项内容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新增加的职权。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已经批准了的计划得以贯彻落实。从1991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和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从1954年开始,宪法就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二是,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家预算执行到年末,就需要根据执行结果编制国家决算。但由于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很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编制出来,所以1982年修改宪法时作出灵活规定,将原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的职权改为:审查和批准国家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常委会一般在每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