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担负着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修改档案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和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项目。
档案法于1987年9月通过,于1996年7月、2016年11月进行了修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档案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档案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档案法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法(六章二十七条)增加二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增加十六条,修改十五条,删除一条。
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
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
在现行档案法的基础上,档案法修订草案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
二是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
三是明确了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
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将现行法中“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修改为“非国有的”,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有条件的应建数字档案馆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化管理。修订草案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二是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三是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封闭期由30年缩短为25年
增加档案监督检查规定
在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方面,修订草案拟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规定监督检查措施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