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拟对《哈尔滨市寒冷天气室外劳动保护规定(草案)》进行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书面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来信地址:
哈尔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道里区友谊路307号,邮编150018)。
电子邮箱:
shw2019312@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截止2021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哈尔滨市寒冷天气室外劳动保护规定
(草 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寒冷天气室外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室外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天气室外劳动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事寒冷天气室外劳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寒冷天气室外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寒冷天气室外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寒冷天气室外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四条[职业健康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寒冷天气室外劳动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增强劳动者在寒冷天气室外劳动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制度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寒冷天气室外劳动工作制度,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台站发布暴雪、寒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室外劳动项目,减轻劳动强度。
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寒冷天气室外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设立或者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提供保温防寒场所。
第八条[津贴确定和发放]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劳动者从事寒冷天气室外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所需费用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集体协商并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低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第九条[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整寒冷天气室外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发放低温津贴及个人防护用品等情况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工伤认定] 劳动者因在寒冷天气室外劳动引发冻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违规措施] 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低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