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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开门立法 努力探索民主立法新途径
责任编辑:曲晨辰        时间: 2005-11-01 10:42
  现代立法被称为“阳光下的事业”,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也就成为《立法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实行开门立法,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立法机关与老百姓的交流架起桥梁,实现立法为民做主,由民做主。开门立法是吸纳和表达民意的必由之路,是克服部门利益的有效途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在近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不断开拓创新,探索民主立法新途径。
  我们在地方立法各个环节都遵循民主原则,特别是在法规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除坚持传统的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方式外,进行了大胆尝试,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并召开了省内首次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是《立法法》规定的一种崭新的征求意见形式,为使其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去年初常委会出台了《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对如何进行立法听证做了详细规范,并在审议《城市排水条例(修订草案)》时,针对草案中的焦点问题由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省内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执法主体、设施管护责任划分、排水费收取等问题充分听取了各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使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对立法听证事项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二是开通了立法热线电话和立法在线网络专栏。为给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一个平台,2003年5月我们开通了立法热线电话和立法在线网络专栏,将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通过立法在线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各界意见,群众可以通过寄信、发邮件和打电话等方式提出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两年来,我们共接收来电、来信和邮件570多件,有些意见、建议很有价值,得到了采纳。比如,在审议《档案管理条例(草案)》过程中,一些企业职工反映由于企业破产、合并等原因档案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使当事人工作调动、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建议增加相应规定。为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在没有上位法依据和外地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大胆创设了档案丢失认定及其效力方面的规范,较好地保护了档案遗失人的权益。再如,一些群众来信或打电话反映居民区内的修理、加工、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现象十分严重,原《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已不能很好地保护居民权益,建议修改法规。针对群众反映的这一热点问题,我们深入到噪声扰民严重的居民区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并深入研讨,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确定优先保护大多数居民权益、兼顾少数经营者利益的原则,由法制委员会独立提出修订案对条例进行修改,将露天加工场点、空车配货场点列为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的项目;将修配、印刷、加工、歌厅、舞厅、酒吧等列为禁止在居民楼内开办的项目;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房屋装修、工程施工等活动不得产生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进一步加大了居民居住区环境保护力度。该条例的修订得到了广大居民的交口称赞。三是向社会免费提供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文本。由于受条件限制,一些群众不能登陆立法在线专栏了解法规草案内容,为了保障这部分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去年我们推出了向社会免费提供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文本的举措,市民可以到市人大机关索取法规草案文本,让更多的群众方便了解和参与立法。许多市民踊跃到机关索要法规草案,积极提出意见,如有位市民索取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文本后,提出了长达七页的修改意见,其认真态度,内容涉及专业程度之深、覆盖面之广,令人钦佩。四是将法规草案全文登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近几年,我们先后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全文登报,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得到了群众的踊跃响应。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见报后,58名老人联名写信建议在法规中增加对老年人乘车免票的规定,并最终得到采纳;还有群众反映我市空调车为降低成本经常不开空调,尤其是在冬季不开空调导致乘客挨冻,考虑这一情况,条例增加了“空调车应当在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和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规定。五是征求有关人大代表的意见。我们重视在立法中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将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有关人大代表,向其征求意见,并通过他征求选区居民的意见。比如,去年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进行清理,征求代表意见时,有的代表反映我市《城市供水条例》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供水企业长期用条例规定的“城市供水实行按进户总水表计量”作为收费依据,即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要求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也不按上位法规定执行,损害了百姓的利益;第二,供水企业根据条例规定,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采取停止供水的方式加重处罚,由于我市未实行分户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措施往往侵害多数群众的利益,群众意见很大。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研,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作出了“向最终用户收费”的修改,并取消了“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可以停止供水”处罚。六是设立地方立法工作联系点。为更方便了解基层情况,听取基层群众的呼声,特别是及时掌握社会弱势群体心态,使民主立法向社会最基础层面延伸,今年初我们在各区、县的社区首批设立了24个地方立法工作联系点,由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派专人负责,将审议的法规草案下发各立法工作联系点,通过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得到了广大基层群众的热烈拥护。在制定《燃气管理条例》时,首次将条例草案下发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基层群众就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如增加“燃气企业、燃气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用户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发生”的建议,就得到了采纳。另外,我们还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配合下,公开报导立法过程,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公开宣传新法规实施,让地方立法走进千家万户,走进平常百姓的生活。
  通过上述一系列民主立法的举措,使我市地方立法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较好地集中了民智,体现了民意,维护了民利,保证制定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同时,通过开门立法,拉近了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揭开了地方立法的“神秘面纱”,使地方立法从过去百姓眼中的严肃而又高不可攀的机关工作变成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阵地。
  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不断加大民主立法力度,通过热线电话、网站、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代表对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的意见;在征求代表的层次和数量上要有所扩大,既征求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又根据需要征求全国、省和县、乡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工作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并在首批立法工作联系点试点成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立法工作联系点范围和数量;通过网络开展网上调查,通过城市调查队开展问卷调查,征求社会各界对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会议,提高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富有成效的多样化民主立法形式,为群众参与立法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听取群众意见,有效防止出现“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努力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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