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府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哈尔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调查组,于2007年4月,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调研。调查组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调查,深入基层,注重实效”原则,听取了哈尔滨市司法局和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我市部分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座谈会,走访了道里区、呼兰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学习考察了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较早,
并于1997年成立了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领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1999年11月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
使哈尔滨市法律援助的立法工作当时走在了全国前列,有利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积极争取将法律援助事项纳入了2004年市政府为群众办的二十件实事之一,
2005、2006年,又积极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市政府一类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做出了较大贡献。2004年以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连续三年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评比中列第一名。
(一)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机构。几年来,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市及各区、县(市)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有14家法律援助机构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现已达到80个,法律援助专业人员队伍数量也有了较大的增长,截至2006年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74名,全市律师1600多名,基层法律服务者525名,从数量上基本满足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逐年增加了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几年来,我市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财政拨款由建立之初的8万元增加到40万元。大部分区、县(市)也不同程度地拨付了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6年度,市及区、县(市)合计财政拨款已达到142万元。
(三)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市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一是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哈尔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哈尔滨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咨询接待规定》、《哈尔滨市法律援助卷宗质量、归档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制度,对申请人的申请实行统一审查、受理、指派和办理。在补充劳动和社会保障、建委、工商部门等相关的法律援助规定后,编制了《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法规汇编》,在哈尔滨市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完善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三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通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采取多项措施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2004年受理1525件;2005年受理到1658件,2006年达到1718件,年增长率平均在17.5%以上。
(四)扩大了经济困难群体的受援面。针对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我市在《关于黑龙江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经办人签字的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
(五)健全了向基层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市加大了向基层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部分农村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点,培养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与受援人联系密切的工会、妇联、残联、团委、老龄委等成立了“农民工、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
等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形成了直接面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截至2006年底,全市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473个,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与百姓面对面。全年办理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调解案件22689件。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是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定位模糊不清。目前,全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均定性为事业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已按照公务员管理,而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仍为事业编制,法援中心有的定性为行政支持类,有的定性为社会公益类,定位模糊不清。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行使管理、审批、行政复议等诸多行政职能,又承担着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具有法律援助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服务于一身的双重职能,既制定政策又执行政策,不符合机构设置中政事分开的原则。与南昌市设立法律援助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个机构,前者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后者负责具体实施的做法相比,存在监督、管理、实施等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
(二)法律援助人员分布不均,法律援助机构中专业人员较少。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现有74名,其中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援助人员44人,显然不能满足法律援助业务的需要,相当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社会律师来完成。目前,我市共有律师事务所260多个,律师1600多人,法律服务工作者525人,市区律师事务所占全市总数的92%,市区执业律师占全市总数的93.9%,分布不平衡。在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如宾县、方正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数量为“零”。在农村,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更是奇缺,严重阻碍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我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有85.6%是近 一、两年内录用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有81%在录用之前未从事过法律服务工作。
(三)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一是财政投入较少,财政提供援助经费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我市主要采取“政府拨款,分级承担”的方式,法律援助的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并分别落实到市、区、县各级政府,全市19个区、县(市)中,大多数区、县(市)拨付了专门经费,但列入了财政预算的还很少,且在经费的数额上有较大的差异。2006年拨付经费最多的南岗区和道外区为10万元,还有部分区、县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仅有几千元,法援中心缺少基本的办公设备。二是获得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单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经费还基本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市慈善总会的基金中虽然列有法律援助部分,但数额较少。社会捐助、行业奉献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停顿状态。我市至今尚没有法律援助的基金会。市直属律师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补贴300-500元,区、县(市)属律师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最多200元,遇到复杂案件连交通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都不够,与有偿收费案件相比,相差悬殊。虽然省司法厅、财政厅已下发文件,提高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补贴标准,也因为各地经费不足,实际上并未执行。目前,我市人口980.3万人,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为40万元。郑州市人口为724.3万人,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为60万元,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为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又拨专项经费6万元。西安市人口为725万,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为40万元。南昌市总人口为483.96万人,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为30万元。我市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水平明显低于上述三个城市。
(四)公安司法机关个别部门还存在不执行有关法律援助规定的现象。在执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过程中,个别基层法院对应该允许受援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设置障碍,有的甚至以种种理由不执行该规定;在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过程中,个别部门未履行告知程序,致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为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部门移送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三、意见建议
我市经济发展较快,处于省内龙头地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但由于城镇低保及失业人数较多、农业人口比重大等因素制约,法律援助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公平与正义和服务人民的要求。因此要加强全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义务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要让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办理等各项内容,畅通法律援助渠道,让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从我市具体情况出发,可以考虑全市各区、县(市)的法律援助经费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地区人口、企业分布、财政收入状况、往年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统一核定,各区、县(市)政府必须按照核定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支付,市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法律援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避免援助资金被截流或挪用,保证各区、县(市)开展法律援助的需要。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捐赠和赞助。三是市政府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一些经济落后区、县(市)的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拨付的不足。
(三)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二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法律服务者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三继续推行法律援助资源调剂和巡访制度,统一调配全市法律援助资源,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较少的县(市)、乡镇、村屯建立帮扶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巡访,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四是继续在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依托当地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开展简便易民的法律咨询、代书、调解、民事诉讼代理活动等,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基层。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一方面要建立运转高效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将法律援助管理人员与法律援助律师区分开,将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区分开,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区分开,实行分类管理,消除目前各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身份混乱的状况;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强化法律服务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素质,提升办案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五)畅通工作渠道,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针对我市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个别部门衔接不到位,个别部门过分强调困难而对有关规定消极执行问题,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具体措施,畅通工作渠道,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的规定,使各个机关形成一种合力,相互配合。内务司法委员会也要对各部门在执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加大监督力度。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基层乡镇。在农民的输入地、输出地、工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为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方便,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影响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