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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22-06-01 09:23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公 告

  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高质量发展,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为充分发扬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07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150018。

  (二)电子邮箱:lifaerchu321@126.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截至2022年6月20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草 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包括尚志大街、尚志胡同、防汛路、通江街、经纬街、西十六道街等街路围合的公共区域和防洪纪念塔广场。步行街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道里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步行街区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利用的原则,建设环境优美、商业繁华、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国际文化旅游聚集街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步行街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步行街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步行街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步行街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步行街区规划;(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三)负责步行街区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推广,统筹步行街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四)协同有关主管部门优化配套服务和改善游览条件,负责景观照明、牌匾标识、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维护步行街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五)负责步行街区旅游景点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六)负责智慧街区建设,协同有关管护单位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七)建立步行街区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八)负责街区内车辆进入管理,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步行街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协调步行街区重大活动的属地保障工作;(九)负责步行街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相关事项;(十)市人民政府、道里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步行街区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步行街区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步行街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步行街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步行街区商品销售、食品安全、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步行街区商业的业态定位、提档升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步行街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步行街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噪声、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管理工作。道里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有关步行街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步行街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步行街区规划应当明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业态分布、街区容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和其它相关项目的布局与规划,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法定规划相衔接。步行街区规划是步行街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增强休闲娱乐功能、发展本地特色品牌和老字号品牌、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推动星级旅游民宿品牌化发展的原则,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报道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不符合步行街区规划和业态指导目录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其调整;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扶持。

  第九条 鼓励步行街区经营者参加步行街区商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步行街区商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政府和经营者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经营者合理诉求,组织经营者参与步行街区管理。

  第十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街区的智慧街区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智慧停车等管理工作。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建立步行街区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步行街区旅游线路、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步行街区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等应当与步行街区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符合步行街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规划,对步行街区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维护、开启等作出规定。步行街区临街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开启景观照明设施。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商户门窗外侧防护装置应当使用透明材料。

  第十三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步行街区电力、供排水、燃气、供热、网络、有线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街区管理机构发现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管护单位修复;管护单位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步行街区的下列事项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结果抄送街区管理机构,由街区管理机构协助日常管理:(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四)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五)砍伐树木。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限制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下同)通行的路段,除残疾人专用人力车、手推儿童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进入;确需进入的环卫等作业和拉运货物车辆,应当服从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步行街区交通管制方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区规划制定和调整,并设立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出租车进入步行街区,应当在指定站点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停车等客。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经停步行街区周边路段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与步行街区商服单位营业时间相协调。

  第十七条 步行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沿街发放商业印刷品、宣传品或者其他小广告;(二)利用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广告宣传;(三)以尾随、拦截、拍手、呼喊、使用音响器材等方式招揽顾客;(四)从事影响步行街区环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直播或者视频录制;(五)沿街以赠送物品等方式为由,诱导游人扫码;(六)在公共座椅躺卧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在步行街区举办商业或者公益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安全管控措施,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举办商业或者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开展公益活动外,步行街区内下列市政公共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一)公共场地、场所;(二)步行街区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三)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四)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步行街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里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维护、开启景观照明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商户门窗外侧防护装置未使用透明材料的,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沿街发放商业印刷品、宣传品或者其他小广告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四)利用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广告宣传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五)以尾随、拦截、拍手、呼喊、使用音响器材等方式招揽顾客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六)从事影响步行街区环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直播或者视频录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七)沿街以赠送物品等方式为由,诱导游人扫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八)有在公共座椅躺卧等不文明行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授权、委托执法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道里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劝阻或者制止,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道里区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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