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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责任编辑: 卢丙武        时间: 2009-04-07 15:4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内容是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依法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寻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反映了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近现代中国发展进步的要求

  民主是人类的普遍追求。但各国的民主道路、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不同的、具体的。民主制度是人的选择,但选择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根据客观历史条件进行的。人民是在客观历史条件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中选择和创造历史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由历史定义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民主道路,受到这个国家历史的深刻影响,要反映这个国家发展进步的要求。因此,民主是一个国家特定历史的产物。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是一个自近代以来落伍的国家。1840年前后,中国与英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相差无几,一百年后中国成了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之一。1949年新中国建立的时候,中国人均实际收入只有66元,预期寿命35岁,这一年全国钢产量只有15.8万吨,仅为印度的1/8。毛泽东形容当年中国的特点是“一穷二白”,邓小平也说中国“人口多、底子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我国基本面貌的描述,概括了我国经济基础方面的基本国情。在当代历史条件下,在全球化浪潮汹涌的年代,一个国家的发展不再是孤立的。当中国刚刚建立新中国的时候,世界上已经存在着一个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资本主义世界。摆在经济落后的中国面前的道路,犹如群峰间一条崎岖的狭路。政治独立,没有经济繁荣的支撑,是难于持久的。因此,中国必须迅速地赶上世界工业化、现代化的步伐,必须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国家,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历史环境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不能循规蹈矩,必须走出一条创新之路,实现超越常规的跨越式发展。

  从世界各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历史经验看,在缺乏特殊的资源优势的条件下,实现赶超主要是靠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人的因素。近代以来,社会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决定了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它需要实行广泛而有效的社会动员,把人民的积极性释放出来、调动起来,增强社会的活力。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国情,尤其是中国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条件,仅仅具有权利保障功能是远远不够的。中国若要成功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其政治制度与体制还必须在能够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实行有效社会动员的同时,将有限的民力、民智集中起来,在短时间内改变落后面貌,追赶世界,即实现跨越式发展。这样的历史环境和任务决定了保护人民权利和集中人民力量是中国政治制度必须具备的双重功能。中国的政治制度不能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就很难适应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在适应这样的历史环境和历史要求的条件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实现形式

  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价值追求。在当代中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一方面,保障、实现和扩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与自由,因为只有权利与自由得到保障,蕴藏于人民群众中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以发挥;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要相对集中,因为只有集中权力,才能统筹兼顾,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好能够满足中国社会发展这两方面的现实需要。

  首先,在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权利。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大代表享有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质询案和罢免案、提出议案和批评建议、参加会议行使选举和表决等权利,享有发言和表决的免责权。各级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

  其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府两院”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决定和法律来实现人民意志。

  第三,在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上,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重要、最广泛的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行使人民赋予的这些权力,来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涉及全国人民共同利益、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各项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讨论、决定、任免和监督等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政体上保证了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人权与基本自由。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采用西方“三权分立”和“两院制”的政治制度模式,除去由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和国情的决定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要从制度上克服西方“三权分立”的局限性,创立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体制。

  “三权分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原则对于否定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理论根据,以财产私人所有制为经济基础,以两党制、多党制为制度支柱的,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从本质上来说,“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利益分配,资产阶级是绝不会把自己的统治权分给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

  一些西方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三权分立”的局限性。曾任美国国会参议员的富布莱特在讲到美国的“三权分立”时就说过:“我们的政治体制今天运转起来非常不灵……在民主党控制国会而总统是共和党人时,宪法规定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内在抗衡就要大大加剧……国会常常不能就预算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有效地削减财政赤字……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们政府权力分立体制所固有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抗衡。”在西方议会制国家的“三权分立”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实际上是相互混和而非相互分立的”。

  概括起来说,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三权分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基本矛盾,难以形成人民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化机制;在“三权分立”之下,人民不是国家的主人和民主的主体,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状态,公民权利经常遭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也成为抵抗国家权力的力量;以权力相互钳制为特征的“三权分立”互相掣肘,彼此扯皮,降低甚至丧失了效率,使国家机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三权分立”发生了“行政权强化、立法权式微、司法权政治化”的嬗变,传统“三权分立”原则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中逐渐走向衰亡。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是简单排斥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国外民主建设的经验,相反,我们以科学的态度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就是因为这一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能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时期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努力探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种新形式、新机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要研究和汲取别国的经验,更要珍视自己的经验,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中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作者房宁系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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