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的认知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的探索,更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对建国60年人大制度发展的认知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经历了55个春秋。从1954年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制度化更替了11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正式确立于1954年,但其前身却产生在革命年代。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大会、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参议会制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早期样态。在这种意义上,人大制度并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有着相对丰厚的历史基础和经验积淀,具有历史的传承性。它是马克思主义政体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而做出的制度创新,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贡献。
然而,一项重大制度的发展和成长并非一帆风顺。在“文革”的灰色年代,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几近瘫痪。“文革”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之一,即大众的政治参与必须纳入制度化和理性化轨道,否则即会天下大乱。可喜的是,1977年以后,中国的人大制度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历经55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成长——例如,人大常委会定期的学习制度、人大监督制度、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制度、差额选举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细则丰富了人大制度的内涵,使人大制度在具体化、细化、可操作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又如,人大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的构成,不仅其各专门委员会自身的组织结构及其效率得到不断优化,而且其人大代表的整体队伍亦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平民化的态势;特别是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一改过去官员型人大代表过多的局面,大大增加了生产一级的工人、农民人大代表的比例,从而使人大代表的人员结构得到了改善。再如,随着人民代表大会55年来在功能上的不断提升,过去被比喻为“橡皮图章”的人大,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人大正变得愈来愈“有所作为”。其中一个鲜活的现象就是,群众有事开始找人大代表反映了。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也由过去的“程序性监督”发展为“实质性监督”,特别是近年来不少针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质询案的出现,更说明了这一点。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现实中确亦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它自身的广阔制度生长空间,一定能使这一中国土生土长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得到进一步充分发挥。
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政治优势到底表现在哪里呢?
5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过程的认知来看,这一制度既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又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治制度。而这一国体的实质和核心即在于:人民当家作主。国体决定政体,而政体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客观上要求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政体,只能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因如此,所以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如下三个较为突出的优越性。一是其国家人民民主权力的特点保障了人民意志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即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并随时可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其选择的代表还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二是其民主集中的特点保障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即该特点确定了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三是其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如自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普选以来,人大代表的广泛民族区域性即开始逐步增强,结构亦逐步优化。到2007年底,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不仅首次有了农民工代表和大幅增加了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而且至此全国56个民族都有了自己的代表。
这样的广泛性有利于保证人大作出的决定能够真正反映各民族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然,我们在对建国60年来人大制度发展的不断认知过程中,还必须明确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世界上确实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因此,我们在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时,确实不可照搬“三权分立”的模式。事实上,我们在对“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做理论上的分析时,我们都会觉得两者作为特定的政治模式,并非在其存在的形式上完全矛盾,而其争论的核心完全取决于何以看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是执政党的特定事实,使我们明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而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又是经过人大制度的法定程序来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的。如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事务的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它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认真执行。因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有把党的主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即变成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才能对全中国的社会产生强制力和约束力,才能更好地贯彻到全中国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有效领导,才能巩固其执政地位。可见,若舍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就是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由此可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而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领导,就是要把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始终,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永远沿着中国共产党指引的航向前进。同样的道理,中国共产党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其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就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必须愈来愈重视运用国家权力机关来处理好国家的重大事务,亦就必须不断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扬人民民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重要基础和重要动力。因此,中国共产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通过积极倡导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维护人民及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最大限度地吸纳、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包括人大代表的民主观念、民主要求、民主实践、民主创造,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当家作主地位。
二、对进一步发展完善人大制度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探索推动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途径,仍然是各级人大工作者的光荣使命,也是中国共产党全党和中国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那么,继续探索推动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途径应何以做起?
其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根本的政治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最有利于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好、实现好,把其他各方面的群众利益协调好、兼顾好,最有利于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共和国建设的历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目前这一制度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还有一些不适应之处,因而要把人大制度坚持好,就必须不断改变这些状况,开拓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政治胆识和政治谋略作为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不断与时俱进的根本保证。由于中国共产党坚定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因而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政治胆识和政治谋略为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提供了广阔前景和坚实保证。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紧紧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牢固基础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打牢更加扎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进一步明确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目标任务;在正视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的新课题的前提下,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推动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思路和办法,不断开拓人大工作新局面。
其三,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完善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我们知道,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法律;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可见,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大立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法律体系不是抽象的数字或者指标体系,它是由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所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从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和实际需要出发,把亟须法律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领域制度化、法律化,再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这既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做好人大立法工作,发挥人大立法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基本前提。因此,从人大立法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这个层面来看,我国要完成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尚需在人大立法方面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在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二是抓紧完善民生立法。如针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和需求,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立法的重点更多地转向民生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调节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是完成法律清理工作。即对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前法与后法不尽一致或者不够衔接、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定,可通过废止、修改、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保障其实施。
其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大监督权实施的力度。我们知道,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而又运用最多的职权。几十年来,人大监督从起步探索到全面实践,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得到拓展,监督的实效也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几年来,诸如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卫生等民生工程、农田水利建设……针对我国及其各地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启动专题调研或执法检查等活动,对各级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并收到了一定实效。而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工作因涉及方方面面,要增强实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普遍呼声息息相应。为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做到,既要把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摆到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又要把务求取得监督实效作为监督工作的关键,从而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其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始终坚持让国家的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来,千百万各级人大代表55年来肩负人民的重托,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据初步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办理的代表议案就达3772件,而代表建议更是高达29323件,内容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等领域,推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所通过的法律,绝大多数出自代表提出的相应的议案之中。可以说,一件件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个脚印,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前进的足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选举法的修改完善,充分记录了我国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的发展历程。据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因而人大代表选举向“城乡等比例”方向实现已为期不远。
总之,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的历史表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的“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对权利义务关系、权力责任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是整个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当人们的生产生活发生新变化时,法律也必须相应地予以调整,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你是否能够感觉到,法律对我们的保护更全面、更细致了一些?
科学、民主推动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旅游的综合性法律。“旅游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一语道出了立旅游之法的目的所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旅游早已不是追求猎奇的高端享受,而是实实在在的精神需求。然而,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旅游法,旅游市场乱象频生。旅游团变成购物团、“零团费”化身强迫消费、一年上一个台阶的门票价格……这些都在损害着公众的利益、影响着人们的心情。旅游法的出台,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整治旅游市场乱局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不仅仅是旅游法的出台,20年来首次大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对网购的保护、新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在过去的一年里,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贴近生活,更符合时代要求。而这,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全社会对立法质量普遍关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从客观规律出发,对拟出台和拟修改的法律进行充分论证,使法律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使法律能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立法工作的重点也从“立新法”向“修旧法”发生着转变。为了让各方面意见都能在立法进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大还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立法过程中,就邀请专家、官员、普通市民、行业从业人员、人大代表等参与立法前评估讨论,确保社会每一个阶层都能发声,每一句声音都能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更好地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司法解释让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作为对法律的补充和细化,司法解释是保障正确适用法律的手段之一。将复杂的、抽象的法律规则变为合理的、可操作的细则,是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社会所关注。但面对食品安全多发的严重态势,法律的规定却略显笼统。比如,依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底什么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面对这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将农药残留、微生物超标、死因不明的动物制品、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等情况都囊括其中。而这些条文,显然与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沟油、毒奶粉、毒香肠等食品安全事件息息相关。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网络发言建规立制。
在此之前,网络谣言曾经让人们深受其苦。“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多人遇难……这些被人们信以为真的谣言曾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谣言被揭露,人们惊奇地发现,谣言的背后有时候并不仅仅是对真相的渴望,还有大把大把的利润可捞。“网络斗士”周禄宝就曾经利用居民与开发商的矛盾,以网帖为武器,两边收钱86万元。
面对网络谣言日益泛滥的严峻形势,司法机关没有再拖延时间,果断出手,利用司法解释对网络造谣行为予以打击。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混乱可定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将被追究刑责,一条条切实可行的举措,不仅为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谣言提供了充足的法律武器,也让人们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立法规划突出重点、契合实际
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今后5年的立法规划,在已明确的68件立法项目中,修改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公众所关注和热议的法律皆赫然在列。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增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协调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实际上,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一届任期内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纵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5年的立法规划,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的努力。在5年的立法规划中,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有了相应的立法项目,突出了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立法规划也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结合各方面立法资源配备情况,对立法规划项目总量和分类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
修改行政诉讼法、制定社会救助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7件立法项目,因为或者经过了长期调研、或者已经几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将在这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而修改商业银行法、制定电子商务法、制定社区矫正法等21件立法项目,则因为现实需求紧迫,但条件尚不成熟,被列入了“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类别中。此外,还有一些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立法项目,则被列入研究论证项目中,由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
这些立法项目都体现了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急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立法步入“精细化”
时代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或修改的每一部法律都堪称精品,每一部法律都显示了高超的政治智慧,每一部法律都装满了百姓的心愿,每一部法律都表达了立法者尊崇民意、追求完美的精神境界,每一部法律都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坚定而又有力的足印。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又站在了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立法工作如何完成转型升级?如何实现观念的递进和境界的攀升?如何为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在过去的一年间,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次又一次生动的立法实践,向国人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
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在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就指出,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承担着制定法律和保证法律实施的职责,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有重要使命。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级,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历史重任落到了我们的肩上,我们必须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接力前进、接续奋斗,走好自己的路、做好自己的事,做到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做好立法工作是推进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就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山东调研时,他又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审时度势、立意高远、内涵深刻、针对性强,体现了今后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主基调。一年来,按照这一立法工作基调,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立法工作取得了耀眼的成绩,赢得了一个精彩的开局。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或修改的每一部法律都堪称精品,每一部法律都显示了高超的政治智慧,每一部法律都装满了百姓的心愿,每一部法律都表达了立法者尊崇民意、追求完美的精神境界,每一部法律都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坚定而又有力的足印。
为了全面谋划今后几年的立法工作,去年10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召开了立法工作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作了题为“提高立法质量,落实立法规划”的重要讲话。会议还公布了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2013
年,在全世界密集关注下,中国新一轮改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启动了。改革为人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通过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就成了摆在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设立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积极主动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因而受到国内外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支持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发展。2013
年8 月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上海自贸区获准设立尚未成立之前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对于此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是“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与此同时,决定设置了授权时限,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新一轮改革的关键是要放权于市场和社会,即在加强必要监管的同时,政府的“有形之手”不宜过多,也不宜伸得过长。为推动改革,2013
年3
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在此背景之下,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各项新政,陆续取消和下放数百条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一些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获得支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2013
年6 月29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 部法律的决定。2013 年12 月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后的19
部法律分别从各领域简化、下放和取消了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批权。对于集中“打包”修改推进改革,舆论普遍认为,这将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同时,也体现了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改革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
2013 年12 月28
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上,有两项议程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那就是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两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党中央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作出的重大决策。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是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党中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应的决定和决议,只有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这不仅让人们看到了人大在改革中的作用,同时,也展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勇于担当的政治气魄。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时刻把百姓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这是过去一年来立法工作一个鲜明的特色。张德江委员长曾形象地指出,“法律修改要回应社会关切,不能与社会热点不搭界”,更不能“你说你的,我干我的”。
一段时间以来,特种设备成了埋伏在人们身边的“隐形杀手”,接连发生的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屡屡刺痛人们的神经。因此,社会上要求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作为回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定这部法律给予了高度重视。为了使这部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实践中能切实管用,真正成为百姓安全的守护神,立法者认真对待每一个条款,做到细而又细。用法工委一位负责人的话说,蹦极的那根绳这部法管,游乐场的碰碰车这部法也要管。正因为如此,草案条文由原来的72
条增加到101 条。
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格式条款、召回缺陷产品等方面的义务,通过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等缓解消费者维权难度,设立了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金额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社会关切的网络购物“后悔权”、个人信息泄露、经营者霸王条款、虚假广告、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得到了回应。
旅游法则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价格随意涨价、旅游者维权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扰乱旅游市场、损害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规范。
此外,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都充分考虑到了百姓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
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
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核心,也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换届伊始,张德江委员长就明确指出,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的永恒主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深入基层,问计于民,让人大立法更“接地气”,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为此,张德江委员长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去年5、6
月间,他就特种设备安全法专程赴基层调研。调研期间,他深入车间厂房,了解生产情况,并与企业负责同志就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交换意见。他还在广东主持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等的意见。
为了严把立法质量关,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法律通过前增加一道“工序”,即立法前评估。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商标法修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案开展通过前评估工作,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公众代表、相关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就草案的内容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论证评估。从实际效果看,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活动,既提升了立法质量,也盘活了整个立法工作。
开门立法、尊崇民意,让百姓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不仅有利于扩大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也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资产评估法等3
部法律草案试行二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即对常委会二审稿再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实效,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避免“你说你的、我改我的”。对合理的意见,尽量吸收采纳;对不予吸收的意见,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此外,还注意把网上意见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立法调研收集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强音与弱音的关系,尽量准确把握和体现群众意愿与诉求。
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坚持精益求精的原则,对每一部法律草案都精雕细琢,力求使每一部法律都能成为精品。例如,在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虽然此前已进行过两次审议,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认真审议,踊跃发言。据统计,共110
人发表了意见。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出针对81
个条款的上百条意见。法律委员会逐条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又作了40 余处修改。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虽然刚刚起步,但却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标志着一个精细化立法时代的正式到来。
哈尔滨市不同季节雾霾天气的构成比例在春、夏、秋季,呈现以汽车尾气污染为主混合型污染的特点,而在冬季,呈现煤烟型污染为主的特点。建议以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前提,根据各城市不同季节污染物情况制定弹性的治理规定。
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分别对防治煤污染、机动车污染、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进行了分章的防治规定。建议增加对雾霾天气源的解析规定,针对解析结果,对特定污染源进行细化规定。开展雾霾天气源的解析研究,能够对雾霾天气的成因、过程、趋势变化提供定量分析,为科学决策和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明确了大气污染源排放物,并通过分章专项的防治规定,细化防治措施,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建议将拼车合法化、规范化提到国家立法议程,应当放到我国落实节能减排宏观环境保护政策的高度上进行审视,建议通过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完善赔偿责任及保险制度等立法方式来实现。互助型、非营利性的拼车合法化,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基本政策方向,有助于切实减轻交通日益拥堵的城市病,还可以有效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节省出行成本。
个人维权势单力薄,组织起来更有底气
公益诉讼,帮消费者打官司
赠品不退不换、手机上网过期流量作废……生活中,很多消费纠纷涉及消费者众多,具有普遍性。对这类消费纠纷,可以发起公益诉讼。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各级消协组织是公益诉讼的法人主体,消费者可以借助消协组织的力量维护权益。
那么,公益诉讼有哪些特点?如何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能起到哪些独到的作用?让我们一探究竟。
维权有了新途径
对一些涉及数额较小、投诉成本太高、消费者维权困难等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特点的投诉,可由消协组织发起公益诉讼
前不久,重庆市北碚区的卢尚学计划和家人去云南旅游,提前在某网站上订购了5张特价机票。
出发前一天,孩子突发高烧,不能正常出行,在退票时遇到了麻烦:他购买的是特价机票,代理商只退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和保险费,几千元的机票费只能白白损失。“花钱买的机票,为什么不能全部退款呢?”对机票代理商的行为,卢尚学表示不解。
除了机票退票,卢尚学遇到的消费侵权事情不少。“最常见的问题是信息泄露,手机号、邮箱地址被泄露出去,常常接到保险、理财、购房等五花八门的广告电话、短信和邮件,让人不胜其烦。”出于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等考虑,卢尚学一直没有想过要通过司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亲戚朋友也都遇到类似的问题,久而久之大家都见怪不怪了,没见谁动真格的去维权。”
对于卢尚学碰见的烦恼,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是。
今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消法》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
然而,对于如何组织公益诉讼,卢尚学还不是很清楚:“是不是以后有了消费纠纷,就可以不用自己打官司了,而由消协帮忙打?”
对于小卢的疑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公益诉讼是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适用,主要针对一些涉及数额较小、消费者不愿主动投诉;或者由于投诉成本太高,消费者维权困难等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特点的投诉。“对小卢碰到特价机票不退等类似规定,是可以发起公益诉讼的。”
去年上半年,国内多家媒体质疑苹果手机售后服务存在歧视问题,中消协也列举了苹果公司的诸多“霸王条款”,鼓励消费者主动站出来维权,但在当时,苹果公司迟迟没有给出正面回应或采取相应改善措施。“如果当时有公益诉讼,中消协就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定苹果公司停止霸王条款。”
卢尚学说:“作为普通消费者,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那么经营者面对的压力无疑比面对单个或多个消费者时要大,处理起来效果肯定更好。”他期待新《消法》实施以后,对于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制定的霸王条款、某些行业所谓的“行规”,消协组织能发挥其公益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让消协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娘家人”。
联合起来有力量
通过消协实现“弱者的联合”,扭转消费者弱势地位
“上网流量没用完,到月底怎么说没就没了?”去年4月,消费者王鹏通过某通信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套餐业务,由于平时上网少,到了月底,数据流量并没有用完。5月初查询,4月结余的流量已被清空。
“运营商既没有在合同中明示,在办理业务时也没有明确告知,月底擅自将消费者购买的数据流量自动清零,是运营商的霸王条款。”王鹏说,通信公司未尽到告知责任,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消费者订立数据流量使用合同,与现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王鹏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这家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通信公司返还流量、赔偿损失,改变计费方式,将消费者套餐中的剩余流量累积到下月。
王鹏认为,他虽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和严格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不同,但与他有相同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如果他的诉讼能够胜诉,改变这家通信公司的收费方式,受惠的是众多用户:“既是争取个人利益,也是对社会尽义务。”王鹏说,他这次诉讼也有公益性质。
王鹏说,普通消费者遇到侵权时,维权的渠道有几种: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于单个消费者势单力薄,难以形成维权合力,维权效果总是打折扣。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普通消费者相对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家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较高,要付出精力、时间和金钱成本,还面临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最后即使胜诉,多半是“付出一头牛,讨回一只鸡”,由有关部门来组织公益诉讼就很有必要。“新《消法》赋予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通过消协组织使消费者实现‘弱者的联合’,有望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时的弱势地位。”
在新《消法》出台前,2012年,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就做了一次公益诉讼的尝试。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将强制收取餐具费的某火锅店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初步调解,这家火锅店退还了强制收取的餐具费,并承诺尽到相应提醒和询问义务,为顾客提供免费餐具。“无锡市消委会的诉讼改变了这家火锅店强制收取餐具费的做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今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可以借助公益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力量,消费者的公益诉讼之路应该更好走。”无锡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王鹏说,按照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比如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虚假广告等涉及消费者多、影响面广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诉讼。“俗话说,团结起来有力量,消协组织不仅聚合了消费者的力量,更能通过其维权的专业性,组织律师进行诉讼,在维护众多消费者利益方面更有力量,让消费者更有底气。”
百姓还有新期盼
希望扩大公益诉讼领域,让消费者更方便、明白地维权
公益诉讼在起诉、举证等方面更专业,给消费者的帮助不少,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缓解“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结局。当然,公益诉讼要真正取得实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现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北京海淀区消费者许丹认为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细化:“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必须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的主体,而且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是公益诉讼具体涵盖哪些方面、消费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等问题,消费者并不是很清楚。”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协会被赋予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但目前对组织公益诉讼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诉讼费怎样收取?律师费谁来承担?赔偿费如何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又该怎么办?消费者切实从消协组织的公益诉讼权中获益,尚需一段时日。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刘金梅说,我国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不多。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被公众熟悉,但和消费公益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步伐要慢一些。”刘金梅说,消费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针对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与普通老百姓关联也最密切。“新《消法》对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了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环境保护法》仍在修订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争议还很多。”刘金梅说,各类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不过,刘金梅也认为,公益诉讼并不是万能灵药。“在公共利益领域,环境污染、生态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启动公益诉讼能为更多受害者争取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老百姓权利受损时,也不能指望公益诉讼包治百病。对那些不适用公益诉讼的案件,不能滥用。”
许丹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公益诉讼相应细则,让消费者了解更多内容。“如今,网上交易、电视购物、医疗保险、教育、通讯等方面存在的虚假、欺诈现象比较普遍,希望可以扩大公益诉讼的领域,落实到具体的消费领域中来,让消费者更方便、明白地维权。”
控烟难,难于上青天吗
《 光明日报 》( 2014年07月15日)
多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公众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有些地区、部门或城市还制定了禁烟的条例,但是屡禁不止。
领导干部带头在公众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是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这被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文件。全国政协副主席韩启德说,这是我国控烟工作一个里程碑式的实践,人们经常说控烟工作是老大难问题,老大带头就不难了。
控烟缘何难上难?
控烟,这些年我们控得怎么样呢?据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助理吴明介绍,我国的控烟进展很遗憾地显示,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应有的控烟行动大多没有完成。烟草产量、销售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量增加,我们是全球全面控烟背景下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004年,我国卷烟产量为18736亿支,2011年上升到24125亿支,增加了28.8%,年平均增加3.7%。如按每个烟民每天平均吸16支计,则新增烟民9227万人,年平均增加1318万人。
我国控烟履约的进程如此迟缓而艰难,原因何在?
吴明委员分析,相关的政府部门不作为是一个原因。比如多个缔约国的实践证明,在烟草制品的包装盒上印制醒目、清晰、画面较大的黑肺、烂牙、病容等警示图案,能够更强烈地传递吸烟有害健康的信息,达到促使部分烟草使用者戒烟和阻止新的吸烟者,尤其是对低文化水平人口、儿童青少年以及年轻妇女等更为有效。但我们相关的政府部门始终不推动这项工作,只是在烟盒上印制字体很小、反差也很小的“吸烟有害健康”等意思较为含糊的警示文字。别国在烟盒上印制警示图案是阻止青少年和女性吸烟的有效措施。但仅仅因某些政府部门以与“中国文化”不同、“老百姓不能接受”为借口,而未被写入控烟规划中。
吴明认为,我们的控烟履约机制也存在问题。《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缔约方“设立或加强并资助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构”,建立一个完全摆脱烟草业利益、坚定维护政府履约立场、领导我国控烟进程的履约机制。但我国是由烟草专卖局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控烟履约,这等于让与烟草生产、销售等有关的管理部门来负责烟草控制。这种管办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导致无法摆脱烟草企业利益的影响。
烟草业能为政府财政带来不菲的收入,能够推动GDP的增长,所以关键要看政府有没有推进控烟履约的意愿。吴明说,如果在GDP至上的理念下,人的健康变成可有可无的了,那么这种GDP不仅没有含金量,反而含有大量的“烟灰”量。
二手烟危害仅是公共卫生问题吗?
“我们常常说我们走在艰难的控烟路上,中国控烟情况并不理想。”全国政协常委、卫生部原副部长黄洁夫感叹。
中国疾控中心烟草流行监测数据表明,中国超过70%的不吸烟者暴露于二手烟中。全球成人烟草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全球14个烟草高流行国家,中国人在工作场所二手烟暴露是最高的。
我们国家自从2003年批准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来,至今已经11年,但是烟草消费以及同烟草有关疾病的上升率,只升不降。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健康,不仅是公共卫生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这正是黄洁夫所担忧的。
2009年以来,卷烟的价格表面上没有变化,但是由于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卷烟的实际价格在下降,这使卷烟购买能力增加了60%。
刚刚完成的全国青少年烟草调查结果也显示我国近7%的初中生在使用烟草制品,80%的学生都不曾因为他们不到18岁而被拒绝购烟;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烟价原本就低廉。有四分之一的初中生是拆零购买的;在校园里有超过一半的学生暴露在二手烟环境中;出了校园,大量的烟草广告促销又涌入学生的眼帘,甚至有些希望学校是用烟草品牌来命名的。在家庭中,一半以上学生的父亲是吸烟者。耳濡目染,将来这些孩子很难不成为吸烟者。
与之相对应的,中国人群患吸烟相关疾病的比例也在大幅快速攀升,与上个世纪70年代相比,中国男性肺癌发病率增加4.65倍,心脑血管疾病大幅度攀升,冠心病发病年龄提前10年。每年因吸烟导致140万人死亡,占到全部死亡人数的14.6%。如果烟草流行趋势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吸烟归因死亡比例将超过30%,烟草流行将导致巨大的经济负担。
怎么才能真控烟?
近年来,每年都有多个“两会”委员和代表递交提案、议案,就推动我国控烟工作提出建议。2011年,281位全国政协委员和54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递交了联名提案和联名议案。但相关政府部门90%以上的答复,是在说明开展了很多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等等。吴明无奈地道出,一方面,对委员和代表的具体建议“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总是与那些做得差的国家比。政府部门对提案、议案的答复文,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我们已经做得不错了”的含义。这些都说明政府根本没有推进控烟履约的意愿。
政府出于国情、经济、就业等全方位的考虑,在控烟履约上采取逐步推进控烟工作的策略,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作为或尽可能少作为。履约是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对中国的形象和声誉负责!更应该对国民的健康负责!因此,我们建议:
——政府要加大对控烟履约的重视程度,国务院应加强对控烟履约的领导。建议由国务院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履行《公约》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履约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控烟履约。
——政府应立即采取切实的控烟行动,让全国人民在近期能看到政府确实有全面推进履约的诚意和行动。建议第一个行动从改变烟盒包装警示标识开始,除了烟盒包装上印制醒目的健康警语外,还印上黑肺、烂牙、病容等警示图案,面积不应小于烟盒面积的40%-50%。
——国家烟草专卖局只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与烟草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相剥离,实现政企分离、管办分开。
唯有立法才是控烟的不二选择
《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5日)
吸烟是有害健康的生活习惯,是造成多种慢性病的最重要的行为因素,但是不同于其他慢性病的行为高风险因素的是,吸烟还有成瘾性,单纯依靠宣传、教育来达到改变人们社会生活习惯、社会行为,放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个效果是有限的,过程也很漫长。
2003年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提出了控制慢性病的“25%”目标(在2025年,减少25%因各类慢性病导致的早逝,其中吸烟率要降低30%,也就是在11年内,把中国吸烟人数从3亿降低到2亿),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全面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的《公约》。
而且,按《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规定,缔约方应在《公约》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在烟盒包装上印上大而清晰的健康警示;五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五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但是,我们国家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因为上位法没有修改而没有得到实施;我们看到的《广告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虽然2009年调整了卷烟的税率,但卷烟的零售价格没有发生变化,卷烟的可及性进一步增加。两次修改烟盒包装上的健康警示语并没有起到警示吸烟危害的作用。
中国履行《公约》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呼吁,我国政府要尽快履行对《公约》的承诺;尽快制定国家控烟法,逐年降低吸烟率。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辰也说,我国政府应进一步推进控烟履约工作,普及烟草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同时综合采取控烟立法、提高烟税、禁止烟草广告等措施,通过控烟履约在国际上树立我国负责任、讲信用的大国形象。
立法名称用《避免二手烟危害法》为好
《 光明日报》( 2014年07月15日)
要慎重选取立法名称,建议采用《避免二手烟危害法》或《烟害防治法》,尽量不要使用《控烟法》或《禁烟法》。
我国烟草控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非吸烟者不受二手烟危害,这是吸烟者不得逾越的界限,也是控烟立法的正当依据,烟害防治法之类的立法名称可以避免烟民的误解和抵触,最大程度获取非吸烟者的认同和支持。
噪音扰民不休
耳根清净难求
夏季的哈尔滨是一个音乐之都,悠扬的音乐声飘荡在城市上空。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鸣笛、大排档叫卖、商业活动音响、建筑工地施工、广场舞的音乐都成为干扰城市居民生活的不和谐音符。记者从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入夏以来,该局仅商业类噪音投诉就达1768件。告别噪音,营造一个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成为很多市民的诉求。
深夜鸣笛社区住户夜不能寐
深夜,一阵急促的车辆鸣笛声划破了夜空的宁静。家住哈尔滨西典家园C区的杨女士从睡梦中被惊醒。她赶紧到阳台处向楼下张望,紧接着很多家的灯也都打开了。由于是不封闭小区,很多私家车主夜晚都将车停在小区楼下。这次看来,刺耳的笛声就是有车主夜里有事要出去,却被别的车堵在里面。声音大概持续了10分钟,没有人来挪车,杨女士的困意却早就没有了,又是一个失眠夜。这样的事情不只一次出现,小区里鸣笛让她感到很头疼。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车辆噪音污染的投诉近来越发频繁。很多街道上都会有车辆的禁鸣标志,交管部门也会惩处乱鸣笛行为,但是小区里的车辆乱鸣笛面临着监管难、取证难的问题。一位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透露,业主投诉车辆乱鸣笛,有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到,声音已经没有了。目前他们也只能是对车主进行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
商业噪音休闲不能“讨人嫌”
夏季烧烤大排档成了人们休闲的好去处,然而很多人的休闲却影响到了他人的休息。近日,记者在赣水路与香城街交口附近走访看到,不到一公里的路上排列着十几家烧烤大排档。虽然临近凌晨,烧烤摊位仍人声鼎沸。世界杯期间,许多烧烤摊位还支起了大屏幕投影直播比赛。在一家名为“原新疆大串”的烧烤大排档内,记者刚刚坐定,即听见周围用筷子敲打餐盘的声音,随之叫喊声不绝于耳,原来是德国队攻入一球,大家正以此庆祝。半个钟头后,记者正困意十足,被一阵叫喊声惊醒。一位满面通红、微醉的球迷高高举起手中的酒瓶,“啪”地一声摔向地面。响声随后被庆祝声淹没,散落一地的玻璃碎片在路灯的照射下格外刺眼。家住建成家园22号门8楼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尽管家住8楼,但是楼下的划拳声、叫喊声、庆祝声依然听得清清楚楚。张女士说,大排档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也许是世界杯的缘故,大家更喜欢狂欢着看球赛吃烧烤,但是希望他们能考虑一下其他人的感受。她现在就盼着下雨,因为雨天楼下相对会安静一点。
位于哈西服装城附近的哈尔滨市图书馆,每到夏季就饱受噪音的干扰。图书馆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图书馆没有空调,夏天只能开窗通风。周末和休息日是图书馆读者最多的时候,但也是周围环境最为嘈杂的时候。周围都是商场,周末常有促销的活动和广告。马路对面就是啤酒广场,晚上也是人声鼎沸。读者经常反映噪音的问题,但是身处商圈,图书馆工作人员也感到无可奈何。
乐音成噪扰民不止两三天
在香城街上,一台面包车停在夜市中间。车边摆放着一台一米见方的音响,播放着嘈杂的音乐,音响旁摆放着汽车玻璃水、车载光盘等汽车用品。距离面包车不到50米的“惠民超市”老板李先生告诉记者,开春后就有人一直在这里卖碟片和汽车用品,一卖就是一小天,有的时候甚至会卖到夜里九十点钟。他在超市里看电视都需要将电视声音调至平时的两倍,才能听得清。接听送货电话,更是需要“连听带猜”,扯着脖子对着电话喊。李先生说,歌曲虽好,可也不能贪听不是。
不知从何时起,不论是在公园、广场还是在小区里都会有大妈们活力四射的舞蹈。这样的健身娱乐活动自然无可厚非,但其音乐影响到了小区居民的休息,也成了市民投诉的一个焦点。记者了解到,鸿朗花园小区、世纪花园小区、民生国际小区都曾有居民投诉广场舞扰民。很多市民表示,老年人有健身娱乐的权利,但是居民也有休息的权利,如何在两者之间达成共识成为其中的难点。很多市民表示,希望跳广场舞的老年人也能够切实为周围的居民考虑,将音量调小一些,不要干扰到孩子学习和家里老年人休息。
噪音治理 需多部门“合力”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噪音污染具有瞬时性、分散性、偶发性的特点,执法人员面临取证难的问题。近日,针对夏季市民对噪音投诉较多的现象,为保证市民安静正常的生活环境,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对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以及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产生环境噪音,干扰他人生活的露天娱乐活动,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经多次警告拒不整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音响设备,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同的噪音污染市民需要向不同部门投诉。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家庭娱乐活动音量过大,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产生噪声,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产生偶发强烈噪声活动,市民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如果遇到商业活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在公共场所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在居民区内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加工场点,建筑施工噪声,露天烧烤食品产生油烟,市民则应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要从根源上解决噪音污染的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更多的还是需要广大市民的主动配合。加强对整治噪音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每位市民都能从自身做起,认识到噪音的危害,使防治噪音污染成为一项全民自觉行为,才会使哈尔滨之夏告别噪音,充满乐音。
近日,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观江国际小区工地夜间施工扰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约谈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本着扶持、服务的角度多次催告建设单位立即整改,考虑到企业工期紧张、工程量大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调整工序的建议,要求企业做出承诺保证夜间施工期间不产生噪音扰民,同时,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工地进行不定期的巡查。观江国际小区群众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表示满意,对事件处理结果也表示肯定。
刑法修正案(九)11月起开始实施。除众所周知的嫖宿幼女罪寿终正寝、巨贪可把牢底坐穿、猥亵男性也可身陷囹圄外,一些生活中不以为意的陋习——如用医闹来获利、找人替考、法庭上辱骂法官都将可能入罪。今后,有些事不能再做了,不然,“刑法九”可能找上你!
指望医闹获利?
这是打错算盘
“闹一闹,好处到”——不少患者或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是通过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企盼用“医闹”来“绑架”医院。再这样干,你肯定要“吃大亏”,如果是“带头大哥”就更惨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收买妇女儿童?
一律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