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以下1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有关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修改
将《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十条中“会同土地部门”一句删去。
二、对《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有关执法主体的修改
1.
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同时,删去第二款中“水利”两字。
2.
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同时,删去第二款中“水利”两字。
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 《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
2.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3.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四十一条;
4.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7. 《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8. 《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9.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 《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1.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2.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1. 《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一条;
2.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