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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监督之我见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3-04-17 10:42

  当前,全省正在实施“八大工程”建设,哈尔滨市正在实施“南拓、北跃、中兴、强县”战略,双城市正在实施“两城、五区”建设,各地都在大上项目、上大项目,项目建设一项接一项,一批接一批,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也在不断增大,但如何用好项目资金,并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则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服务和服从经济建设大局中,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力度。

  一、地方人大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监督的重要性

  当前,重大工程项目在立项、建设等环节,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都与监督不力有关。

  其一,少数领导干部往往凭一时工作热情,在未对市场行情作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表态上项目。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领导干部到基层指导工作时,乐意为下级办点实事,搞点“政绩”,基层领导便提出上项目的要求,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则以上项目为由,弄笔资金,以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不足,或挪作他用。而少数好大喜功的领导,便在酒席桌上满口答应,并要求基层领导迅速上报可行性的论证报告,以便尽快立项。基层领导在获得上级领导的口头许诺后,便开始运作,上级领导由于工作忙、深入基层时间少,或对下情不熟悉,报告很快获得批准,并得到资金上的支持或获得贷款。上级拨的款,只有一部分用于项目建设,而一部分则挪作他用。虽然项目建成了,但只是一个摆设,未能产生经济效益。甚至还出现国家出钱建项目,基层政府卖项目,建了卖,卖了又建,结果不是地方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就是国家浪费了大量资财。其二,项目建设中,少数领导物欲膨胀靠项目致富。表现为领导从中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收受贿赂,权力大的官打一个电话就能富,如有的给下级官员打个电话,要下级把某工程安排给某个建筑队承建。权力较小的头头怕丢官,自己不直接出面,而是利用自己获得的工程情报,暗中牵线搭桥,叫其亲属去当中间人,向建筑队介绍项目,从中获得所谓的信息费。还有的官人、财、物权力虽不大,但为官多年,交际甚广,便到处拉关系做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生意。总之,有的领导就是靠手中的权力,在项目建设中大发混财,加官进爵,可谓名利双收。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尤其是缺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什么会出现监督不力呢?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项目建设是地方政府份内之事,人大不宜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少数地方政府缺乏被监督的意识。在上项目时,不主动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少数行政官员脑海中根本就没有建项目要向人大报告的概念。结果导致权力乱用,为所欲为,办公会定案或酒席桌上拍板,草草决策,即使造成重大失误,也没有人来追究责任,甚至还破格提拔调动。其结果严重影响了本地经济发展,甚至使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经济一撅不振,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综上所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如不加大监督力度或放弃监督,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乱用,就会导致行政官员的腐败,就会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当前大上项目的环境下,加强监督更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极为紧迫的任务。

  二、地方人大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有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照法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等行政工作。以上规定,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全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实行工作监督,那么,对重大工程项目作出决定,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就是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份外之事。否则,就是失职。二是地方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将重大工程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那种采用办公会议等形式决定重大工程项目的作法,是十分草率的,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的表现,更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工程项目建设重复投资,半途而废,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与地方政府草率决策是分不开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积极主动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将新上重大工程项目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并对建设加强监督,变“请我监督”为“我要监督”,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好,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工程项目的法律依据是充足的,但要确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应当采取可行的监督办法。

  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有力的监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开拓创新,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

  其一,完善监督机制,确定监督范围。对一个地方重大工程建设实施监督,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规定项目立项、论证、建设等过程的操作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其次,要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范围作出界定。即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要作出一个量的规定,确定项目大小。笔者认为,可以根据项目投资的金额占当地政府上年财政总收入多少来确定,凡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无论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是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当然,投资规模的百分比为多少合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来具体确定,以便于实行重点监督,只有对项目投资规模有了量的规定,确定了监督的范围,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其二,加强事前调研,把好项目决策关。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上与不上,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为人民把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关。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不怕麻烦,到实地、查实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只有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决策时才有可靠的依据,也才有雄辩的说服力。比如双城市政府要扩建102国道,市政府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议案,接到政府审议议案后,双城市人大常委会就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扩建102国道有其必要性和长远意义,对于拉动全市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都大有益处。于是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批准了市政府扩建102国道的议案。其三,加强事中监督,确保项目依法建设。加强项目建设中的监督是项目能否建成的关键。为此,一是要监督依法招标投标,选好建设队伍。现在,项目一经立项论证转入实施阶段,就会有不少的包工头以拉关系、走后门等非法手段获取项目的建设施工权。有的领导也纷纷利用手中权力,将项目指定给某施工队建设,从中获利,这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虽然国家已颁布了招投标办法,但真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还不多,而且行为还不够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堵塞招投标中的漏洞,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招标,选好建设队伍。二是要督促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中保护环境。当前,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着重建设、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有的甚至牺牲环境,制造污染,项目照建不误,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此进行监督。三是要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督,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双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扩建102国道项目建设从一开始就介入,抽调专门人员组成项目建设监督组,严格项目建设招投标,严格要求工程质量,严格要求保持原有绿化规模。其四,加强跟踪监督,督促依法运行。这里主要是指连续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常常采取一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地老板到本地投资办项目,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出台的如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除了为本地剩余劳动力谋求一些就业机会之外,便无多大“政绩”可颂。原先想通过引进项目来增加财政收入的想法并未能实现,地方政府财政依然艰难。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这样的“面子工程”实行跟踪监督,督促其依法运作,互惠互利,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双城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政府扩建102国道的议案后,作出审议意见,要求监督组要跟踪监督,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要依法运行,并严肃指出扩建102国道绝不能占用财政资金,扩建资金从工程开发项目上解决。总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既应不失时机地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又不能直接代替地方政府去从事项目建设。应以监督者的姿态去了解、研究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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