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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3-04-17 10:42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定性和不可抗拒性。近些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方面,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坚持与时惧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使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和履职实效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

  一、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势和特点。首先,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步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既是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目标,同时也是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法制的统一和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的内在要求。对确保决策科学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转变党的执政方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力,甚至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致使监督效果不佳、质量不高。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认真按照中共中央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改进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水平。其次,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宪法明文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履行权利的基本手段。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和具体环节。第三,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人大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与时惧进,求实创新,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完善自己,进一步凸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彰显人大的权威,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深入挖掘剖析人大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当前各级人大经常运用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三查(察)活动、工作评议等,而法律规定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不用,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人大的监督权,人大监督权威和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单位部门重视不够,效果不佳。二是监督重点不突出。如对重大事项和重大经济活动,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由于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往往趋而避之,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侧重于“一府两院”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活动,往往还给人产生人大参与政府行为之嫌。三是监督实效不理想。人大程序性监督多于实质性监督,一些“三查(察)活动,往往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听听议议,提出的建议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四是人大的自身建设不能完全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大的监督任务也必然越来越繁重。但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素质上偏低,整体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差。另外,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党政部门过来的,习惯于用简单快捷的行政手段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地方人大工作或多或少地带有行政色彩。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出发,通过认真总结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积极借鉴外地的成功做法,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时代主旋律,牢记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自身建设,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几年来,我们围绕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任免”三项重要职权,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强化人事任免和监督、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审议意见落实和督办反馈、信访工作以及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等9个方面17项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人大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人大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在监督工作实践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强化创新意识,发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地方人大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只有不断改进和创新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才能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实现人大工作由程序性向实质性、柔性向刚性、效果不明显向立竿见影转变

  第一,强化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相结合。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实践证明,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首先要明确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因此,针对“一府两院”一些被监督者对人大和人大监督的人民性、民主性、强制性认识不足等问题,我们首先从制度入手,依据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识规则》、《关于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等制度,明确指出“一府两院”对于一些涉及本地区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其次,对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制定了专题调研制度,规定政府、“两院”在提请审议前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前发到主任会议成员和组成人员手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审议发言提纲,防止在审议时言而无据、言之无物、言不达意,以便组成人员开展监督有理有据、有章可循,从而最大程度地调动和激发全体组成人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认真处理好各种关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紧紧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在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上,寓监督于支持中,监督到位不越位,真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府两院”工作的动力。

  第二,健全完善监督手段,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几年来,为了改变在监督方面存在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善于监督等问题,我们一是坚持把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和出发点放在支持“一府两院”工作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审议、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对“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意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的工作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真正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在“三查(察)”过程中,严格制定实施方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做到真评真议,实话实说。发现有经济问题的,请审计、监察部门配合等等,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对落实审议意见满意率达不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部门要求重新整改,进而有效地提高了“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二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监督的动力根植于人民群众的沃土之中。积极吸纳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工作,借助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加强自身监督工作的刚性,直接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的威力,促使“一府两院”加强自律,强化内部制约机制。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办法,《办法》规定,组成人员和代表要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和采取设立群众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三是善始善终地抓好监督结果的落实。人大监督实效的大小,取决于监督结果能否落实。如果得不到落实,那么提出的建议再有针对性、质量再高,也等于没有监督。因此,一方面,建立交办制度。凡属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讨论形成规范性文件,送达有关部门;凡属比较重大的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委会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书》,送达“一府两院”及承办部门;对涉及全局性、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责成“一府两院”执行。交办时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必须在限期内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另一方面,实行跟踪督办制。在交办建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后,由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采取电话催办、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相结合的办法,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对那些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落实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办法,督促其加以改正,必要时对整改不力的可以提出询问、质询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专题调查,并作出相关决定,督促其依法及时改正。对应付了事,整改不力的,要以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的名义提出严肃批评,限期改正。

  第三,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履职行权的能力。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自身做起,端正思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结构,积极开展监督工作。首先,常委会党组成员带头学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深刻把握政策理论的精神实质,把握人大工作的规律,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大工作,做到以民为本、亲民务实,更好地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其次,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开拓型机关。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增自我加压,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水平和工作水平,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做好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制度建设,为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履职实效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2011年,县人大机关共形成各类调查报告8篇、信息13篇,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载体、搭建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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