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实行的表决与选举方式,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指导下,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表决与选举方式。坚持依据法律,严格规范,实行真正民主的、规范的表决与选举方式,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国家政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目前有一些地方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在表决与选举方式上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表决和选举制度的实行,妨碍了民主法制建设,损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形象。为此,必须加以匡正,努力实行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表决和选举方式。何谓表决和选举方式?在我国表决是人大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等重要事项,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的行为。选举是人大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行为。上述行为都行使了公民或代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权或选举权。为保证选举的正确实行,国家制定了选举法,它是公民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选举权,一般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活动。广义的选举权内容比较广泛,不但包括代议机关的选举制度,还包括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的活动。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中进行表决或选举,一般有四种方式:
一是鼓掌通过。这是一种比较“原始”或初级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多半是应用在一些基层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或通过一些非重要性的事项上。但是在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一些重要事项上采取这种方式就值得商榷。首先,鼓掌通过这种表决或选举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从现行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以及一些地方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自行拟定的议事规则来看,均无鼓掌通过这一表决方式和选举的规定。其次,鼓掌通过的方式貌似民主,实质违背民主。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和与会代表的意愿。而把鼓掌通过作为一种表决和选举方式,既不规范、也不严肃,不能真正体现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再次,不能把人大及其常委会混同于一般的群众团体。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所作所为必须体现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不能有任何的随意性和“长官意志”。第四,鼓掌通过无法量化和统计赞成、反对、弃权的人数,有违民主的要义。因此,鼓掌通过是一种落后的,不民主、不规范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应该予以摒弃。二是举手表决。这种方式似乎比鼓掌通过进了一步,是一种被默认和较为普遍运用的一种表决和选举方式。但是经多年的实践检验,笔者认为这并非是一种最佳的表决与选举方式。虽然这种方式比鼓掌表决有所进步,但其弊病也是不少的。其一,由于现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还未达到“公而忘私”的高境界,人们对某一事项或某一人选在举手表决时,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想法或意见,但由于私心和情面等因素作怪,在公开举手表决或选举时,便影响了真实意图的表达。加之人们有一种从众和怕得罪人的心理,不愿在公开场合,在众目睽睽之下表达不同意见,否则,就要冒很大的名誉、利益、地位损失的风险。因此,往往就一边倒、一风吹、随大流,目的是少找麻烦,不得罪人,因而不情愿的、甚至违心的举了手,表示同意。其二,有些会议的组织者出于某种动机,事先就想让某项决定、决议草案或选举事项能顺利通过,为此,在审议时,派有关部门的人员到各组“监督”和“消化”不同意见,以保证举手顺利通过。一些领导者也分析和掌握了一些与会者的心理,自认为举手表决是一种能实现领导意图,保证顺利通过的所谓最佳方式。其三,也有的会议组织者有一种错误心理,认为举手通过省事、方便、快捷,又能保证多数通过,认为只要能顺利通过就是胜利,就是圆满成功;如果有“杂音”,没有保持一致,就是失误,甚至是失败,这是表决和选举过程的一个误区,是一个较长时间没有解决的问题。事实表明,在人代会上对某项决议、决定或选举事项通过或没通过都是一种正常现象,都是一种民主和民意的体现,不足大惊小怪。一些地方的人代会由于一般都采取举手通过的方式,“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的决议,基本上是年年100%通过,即使有不同意见也是极个别的现象。请问,这个100%真实吗?举手表决是一种看似民主,实际上是同与时俱进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落后于时代要求的、不甚民主的表决与选举方式,它与鼓掌通过是“异曲同工”,没有什么两样。由于它存在一些弊病,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在通过决议、决定及人选事项中,还是尽量少用或不用这种方式为佳。三、无记名投票(简称票决)。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进程的加快,人们要求采取一种比前两种方式更为民主化、法制化,具有时代性和真实性的表决与选举方式,这就是被法律确认并被广泛采用的无记名投票表决和选举方式。在我国,无记名投票表决和选举,有一个发生和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先后对选举法进行过三次修改,使具有中国特色的、作为我国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主表决和选举制度得以坚持和完善。早在建国初期的1953年的选举法曾规定基层选举,也就是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举手投票的办法,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这是由于在当时,我国基层群众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尤其在农村文盲、半文盲占绝大多数。在这种文化落后的情况下,基层选举普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是不符合实际的,无形中就剥夺了许多公民的选举权。因此,当时的选举法作出了上述较为灵活的规定是符合实际的。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的明显提高,人们要求采用一种比鼓掌和举手通过更为先进的、更加民主化、法制化的,更具有时代性和真实性的表决和选举方式,所以,至1979年新的选举法便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此这种民主的选举方式就取代了举手表决方式,并被法律化、制度化而确认下来。这也是选举制度六项原则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的好处就在于可以让代表毫无顾忌地按照自己的心愿,自由进行选择,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可以投“同意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有的地方人代会还设立了秘密投票处,用不着担心别人知晓自己投票的意向。这种方式才能比较真实的体现民主与法制的本色。在投票时,普遍采取划符号的方式,即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弃权不划,另选他人填写他人名字,这是多年来形成的一种传统的、被人们普遍公认和接受的,也是约定俗成的一种填票表决和选举方式。然而在个别地方以“长官意志”左右代表的选举意志,为让候选人顺利高票通过,在选举办法中做出违背常理的规定,如选举按等额进行,代表同意选票上候选人的,在选票上可以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选票上候选人的,可在选票符号栏内划“×”;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弃权的划“∨”。由于在选举时工作人员又分选区站立,无形中使得有不同意见的代表不能或不敢动笔,因为谁要动笔肯定是不同意或弃权,这样无形中就改变了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原则,使代表的选举权力保障原则得不到实现,把领导者的意志强加于代表,使民主表决和选举异化,使人大代表又变成了一部“表决工具”。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可取,起码不够规范。充分尊重代表意愿是民主政治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健全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与基础,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民主就无从谈起。四是按键表决(简称键决)。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大的表决和选举方式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向现代化迈进。目前我国一些省和省辖市不仅在常委会会议上,而且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都专门安装了电子表决器,代替了传统的填写选票投票的方式,为代表真实地表达意见提供了方便,这是对表决和选举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表决和选举的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最大体现,正是“科技引进一小步,民主前进一大步”。这是各级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唤已久的意愿。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表决器一定会逐步向各级人大普及。目前,一些地方由于财力等物质条件的限制,暂时不能安装表决器的地方,也应在表决和选举中坚持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上述四种表决与选举方式,是不断提高、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们为其不断创新而高兴。在我国,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民主表决和选举方式已成为一种制度,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明确深意,以极其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表决和选举方式的改进与完善。首先,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宪法原则,我国政权必须采取全体人民参加的形式。但是,在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的国度里,全体人民直接参加政权机关是不现实的。解决这一矛盾唯一办法就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选举的过程,就是人民授权的过程。因此,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石,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有四大职权,其中选举任免权,则是人大四权之一,不论从人大制度看,还是从人大本身看,选举制度都是人大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表决和选举制度,使之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它是体现民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发挥民主表决和民主选举的作用,就要坚持表决和选举制度,依法实现民主、规范的表决和选举方式。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大事,从而实现当家作主。在现代社会里,世界所有国家的民主政治主要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而表决和选举制度是它的基础和基本标志。没有表决和选举制度,就不会有民主。因此说,“民主政治,选举第一”,人民当家作主绝对离不开表决和选举,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再次,它是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政权机关必须合法,即政权机关的产生与存在,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承认。政权机关取得人民的同意和承认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二是由选民选举议会,再由议会选举政权机关。在我国,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权机关。我国各级政权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都是人民通过选举制度进行授权,才使得政权机关具有合法性。正因如此,我国的行政、审判、检察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都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他们的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必须由人大代表表决通过,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必须向人民负责。第四,它是促进政权机关廉洁勤政,组成人员不断优化的重要保证。人民对政权机关的最起码要求是廉洁勤政。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定期对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依法选举,对其政绩和表现进行评估、考核,使贤能者上任、勤廉者留任、平庸无能者卸任。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和选举权,对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鉴别、评价、挑选,以激发他们的事业心、责任感,强化民主、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政权机关的工作更加廉洁高效,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按照我国的选举制度,人在和“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若违备人民意志,以权谋私,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人民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撤销、罢免其职务,从而收回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第五,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我国的表决和选举制度的民主实质,体现的重要一条,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国的表决与选举制度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是按多数人意志办事,这同资本主义国家“只供少数人享受民主”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实行民主表决和选举的要求和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一人一票”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表决和选举中违背这个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就变得徒有虚名。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重大问题一定要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六条特别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这是在不断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的程序作出的一贡重要规定,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工作如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当然也应如此,并坚持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