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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3-08-14 11:42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12日提请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将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首部保护水上人身安全和水域环境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境内江河湖泊众多,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881条,通航河流10条,大中型水库湖泊81个。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这些河流多为季节性河流,在开江和封江期,险情易发、多发。此外,随着漂流、湿地游等旅游业的兴起,老百姓涉水活动大幅增加,船舶种类以及水上娱乐设施不断增多,水上事故和险情发生概率也随之增大。但在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救助水上遇险人员工作中一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如水上搜救指挥体系还不健全、水上搜救能力有待提高、经费保障有待加强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草案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搜救机制。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草案明确了海事、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14个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其中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力量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在水上的火灾、爆炸进行救助,并且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公民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

  根据草案,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助。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自救。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浮动设施上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搜寻救助行动。对不积极施救的,责任船员将被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到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但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时,可暂时停止搜救行动。当暂时停止原因消除时,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和人员需要退出的,应当经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同意。

  为确保有效应对水上险情,及时调动可用力量参与搜救活动,草案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确定具有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水上搜救力量。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和险情值守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未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以及通信联络制度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专业预警信息或者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草案,县以上人民政府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被征用的财产或者征用后财产损毁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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