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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大常委会拟清理地方法规
责任编辑: 卢丙武        时间: 2013-10-14 10:51

针对一些地方性法规存在操作性不强、不适应形势发展、与上位法“打架”等问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拟研究制订修订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方案,并于近日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执法单位执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工作汇报。

据介绍,当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长,与现行法律规定脱节,甚至不一致,与河南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相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制定后,河南省之前出台的《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却没作相应修改,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或与新的立法精神不一致。

“个别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款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给准确适用带来不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1998年制定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但现实中,哪种情况属于“确需拆除”并不明确,影响了法规实施效果。再如,根据《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止违法行为时,只能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执法手段,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才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违法当事人往往已在执行前建好违法建筑,面临执行难的局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适用情况的检查,发现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河南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阶段,不少领域和行业处于改革和转型过程中,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群众不仅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对立法速度也有更高期待,地方立法工作尚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要通过清理工作,使地方性法规更加贴近服务全省发展大局,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愿望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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