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条款解读—《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今年,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逐一审查。我市2012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审批”,属于上位法无规定,而由我市自设的审批事项。
为方便残疾人办理养犬登记,市人大常委会取消了此项审批。残疾人如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只需要在办理养犬登记时,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残疾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