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简介 机构设置
机关建设 历程展馆
人代会 常委
主任会议 工作动态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代表工作 选举任免
通知公告 决议决定
工作报告 调查研究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
栗战书在西藏调研青藏高原生 ...
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 ...
用法治勾勒更有质感的民生愿 ...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 ...
旗帜鲜明讲政治 不断提高政治...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 信息页面 返回首页
惠民条款解读—《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一)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4-07-24 11:09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惠民条款(一)

  第十一条 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

  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从源头控制居民居住环境污染的规定。

  在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是解决解决居民区内噪声、油烟扰民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开发时,应当按照规定将住宅楼和商服楼分开规划设计的,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主要是指开发的小区占地面积较小,不能形成居住组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0.3规定,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1.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因此,组团是最小的居住区单位。当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编号:黑ICP备05002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