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惠民条款(一)
第十一条
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
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从源头控制居民居住环境污染的规定。
在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是解决解决居民区内噪声、油烟扰民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开发时,应当按照规定将住宅楼和商服楼分开规划设计的,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主要是指开发的小区占地面积较小,不能形成居住组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0.3规定,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1.0.3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因此,组团是最小的居住区单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