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三)露天娱乐等活动;
(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夜间禁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的规定
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这期间通常是居民睡眠休息的时间,为防止经营、娱乐、施工等噪声干扰居民休息,条例对相关活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露天娱乐活动,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等,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