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
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允许开办的项目,但应当采取相应防止噪声、振动污染措施的规定。
除条例第十九条明令禁止开办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允许开办,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防止噪声、振动污染的措施。
(一)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允许开办的产生噪声、振动的项目,应当采取的措施。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二)
在住宅楼内开办允许开办的产生噪声、振动的项目,应当采取的措施。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三)产生的噪声、振动达标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还要保证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