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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惠民条款(四)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4-08-18 11:07

  第二十条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

  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允许开办的项目,但应当采取相应防止噪声、振动污染措施的规定。

除条例第十九条明令禁止开办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允许开办,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防止噪声、振动污染的措施。(一)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允许开办的产生噪声、振动的项目,应当采取的措施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二) 在住宅楼内开办允许开办的产生噪声、振动的项目,应当采取的措施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三)产生的噪声、振动达标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还要保证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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