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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惠民条款(三)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4-08-18 11:08

  第十九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在既有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

  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禁办项目的规定。

  条例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进行分类保护,将居民的居住环境分为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并根据不同的居住环境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禁止开办项目的规定。

  (一)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的项目。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

  (二)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

  (三)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

  (四)在既有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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