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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4-12-31 11:0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年8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专家座谈会,赴四川、辽宁进行调研,就有关问题与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专门听取了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5个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法律的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对“地方事务”作进一步明确,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并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划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提出了要求。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涉及面广,要在界定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立法监督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一些已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提出,目前法律对较大的市的立法事项没有限制,草案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仅限于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与目前较大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不尽一致,且这些地方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继续有效也需要明确,建议对49个较大的市和其他233个设区的市在立法权限上区别对待,实行“老城老办法,新城新办法”。一些设区的市和专家也认为这个权限范围过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较大的市是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组成部分,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既要使其可以根据城市的特点制定规范,也要避免重复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对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进行界定是必要的。但法律对需要由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据此,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对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了处理,规定其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相应对原有49个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也明确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同时,根据全国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对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在草案规定的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外,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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