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反家暴多部门合作机制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杂志总编辑尚绍华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预计今年8月提交审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杂志总编辑尚绍华深感欣慰。她曾连续8年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反家暴立法的相关提案。今年两会小组会议期间,本报记者采访了尚绍华,听她继续为《反家暴法》发声。
“多机构合作才能避免推诿”
尚绍华在多年调查过程中,目睹了千疮百孔的家暴事件。在她看来,为反家暴制定专门法律,是中国反家暴法制进程的里程碑事件。目前该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很多内容借鉴了国外立法和国内实践的经验,堪称亮点。但关于各部门在反家暴工作职责的规定中,存在遗漏和不足,为避免各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消极应对和推诿,应建立一个保障性的机制,即规定首问负责制。“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一个家暴案件,往往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另外不仅只是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应对和处置,还涉及预防、救助和后续服务,它是一个一体化的工作机制,离不开多部门配合。”
她建议把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同时,家庭暴力投诉、控告、报案实行首问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控告和报案应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控告人和报案人;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因家暴发生以暴制暴也应立法”
令尚绍华十分痛心与感慨的是,近年来,发生多起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案件,多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而杀夫或伤夫。
“它不仅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还会引发相应的未成年子女教育、监护、抚养、丧子老人养老等社会问题。这背后反映了公权力在预防、处置、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的不足。”
她说,现有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关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也出现了一些好的判例,比如湖南长沙陆双故意杀人案(判三缓四)、上海崇明施美丽故意杀人案(有期徒刑四年)等。但整体看,司法实践对以暴制暴案件的重视和研究还远远不够,各地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认识不统一,尺度不一致,甚至有的地方对这类案件的量刑畸重,没有考虑到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与一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不同点,没有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也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她建议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处理的原则放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责任专章中,具体表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如不能纳入该法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体现,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审理原则、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减刑及假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