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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草案)》
责任编辑: 曲晨辰        时间: 2016-04-28 14:51

  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和《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草案)》。两部条例草案分别在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污水处理监管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将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排水设施雨水、污水分流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拟规定,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审议中,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新城区的说法缩小了条例草案的约束范围,“雨水、污水分流”应适用于新老城区。

  《条例(草案)》还提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具体承担纳入市统一管理的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和平房等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对此,部分组成人员认为,对于排水与污水的监管要统一,不能局限于部分城区,应全市统一管理。

  储备交易中心买卖“过剩”污染物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国家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草案)》在总量指标核定问题、总量指标交易问题、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审议中,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部分规定不够细致,易造成监管空白,建议进行相应完善。《条例(草案)》中提出:“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暂时无偿取得,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总量指标,应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现有”与“新建”需规定具体的时间节点,以确定哪些排污企业可以无偿获得总量指标;“排污单位的总量指标按照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每五年核定一次。”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总量规划五年核定的周期过长,不便于监管,建议建立收回机制,约束排污单位不当得利的行为;同时,针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处罚措施,组成人员建议将排污单位的超标数量和倍数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还明确,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负责总量指标的技术核算,承担总量指标储备、交易等相关工作。通过总量指标交易这一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促进污染减排,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以及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时,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等,都可以进行交易。总量指标交易将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在总量指标交易平台上进行,遵循市场规律,执行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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