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
条例立足于新疆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需要,对网络传播虚假行为进行了定义,规定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准则;建立了对传播虚假网络信息行为的监管机制:明确了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工作中政府、单位和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使用者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实名制、备案许可及对虚假信息的处理措施,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内容审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保护的,由自治区网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关停相关网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资格。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自治区网信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自治区网信、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