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系全国首部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地方立法的空白,解决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规范和适用的法律问题。海南立法推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建设国际化水平,通过发挥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无声导游功能,用好公共图形符号这种世界通用语言,以规范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为媒介,推动海南旅游市场科学、便捷、高速发展。
公共信息标志牌承担着为公众指引方向提示信息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公共信息标志混乱、模糊、错误频现,呈现随意设计制作公共图形标志、滥用信息标志的色彩图形文字、标志的组合和设置不规范、指示标志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等四方面乱象。公共信息标志管理涉及住建、交通、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商务等多个部门,常常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
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南省人大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统一全省标准。规定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公安、民政、交通、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工商、旅游、住房建设、商务、林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