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7章33条,包括总则、数据采集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明确,贵阳市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
这是全国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首部设区的市关于大数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是贵阳市作为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在开展7个方面创新性实验中制度创新方面的重大突破,对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诚信上链贵阳聚数’,为贵阳市的传统行业及新兴产业插上了科技和诚信的双翼,有望实现突破性超常规发展。”在4月12日举行的区块链底层技术系列发布会上,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刚表示,贵阳将继续用好改革的办法和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解决共性的社会治理难题提供示例方案。
1大数据立法摆上议事日程
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快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2016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中央网信办批复同意贵州省建设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按照批复要求,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将开展7个方面创新性实验,其中大数据立法探索是制度创新中的重中之重。
“大数据就是大产业,也是大机遇、大变革、大红利”。近年来,在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敏尔多次提到一个关键词——大数据。大数据为何成为贵州省委书记的高频词?陈敏尔认为,大数据在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民生、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已经发挥了非常好且越来越明显的作用。2017年3月6日,陈敏尔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贵州团开放日再次强调:“大数据是我们看准的一颗‘钉子’,要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大数据。”
2016年6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提出,“支持贵阳市率先开展政府数据共享探索”。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贵阳市将大数据发展作为“守底线、走新路、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战略选择,并实现大数据产业迅速发展。
2先行先试启步立法实践
贵阳市作为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无论是在数据共享开放方面,还是在大数据立法方面都承担着先行先试,引领发展方向的重大任务。
自2015年7月起,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着手开展大数据立法探索。在市委领导、政府依托、人大主导、政协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局面下,组织了贵阳市史无前例的大走访、大调研。由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局和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抽调人员组成的6个调研组历时50天完成了对全市40家“数据铁笼”实施单位和56家大数据企业的调研工作。同时,委托10个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各地大数据发展及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调研。形成了立法调研3个总报告104个分报告共107篇报告成果。随后,贵阳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的关于贵阳市大数据单项地方立法工作方案的汇报,法规主体、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核心内容逐渐清晰。
同年9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贵阳市大数据立法高层咨询论证会,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余名行业内的权威专家和学者对法规文本初稿进行了论证,并提出60余条建议。随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还赴北京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把脉”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还率队到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省大数据局,就条例草案建议稿征求意见和建议……直到最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征求意见的脚步仍未停止。从2016年12月条例一审至2017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依然通过媒体公告、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正是基于每一个立法环节的认真和谨慎,贵阳市在作为设区的市首家出台了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在总结和提炼该市大数据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既能体现地方特色,又极有创新意义的具体规定。
3细化规定增强条例实用性
该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经费、目标考核将被纳入法制化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还要制定考核办法,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在内容方面,该条例规定,将对政府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共享开放的目录及数据将要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正调整和持续更新补充,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在政府数据共享中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政府数据的,该条例除规定了不同意开放要说明理由外,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时反馈复核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为加大社会参与度,该条例还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鼓励社会参加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评估,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评估,也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评估。(来源: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