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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创新】可将请求辞职和罢免列入履职评价办法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7-07-17 15:45

  为增强代表主体意识、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积极性,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东安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法治》第四期)

  该办法包括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计分和评价结果运用。明确规定,连续两年评为“履职优秀”的代表,优先推荐为优秀人大代表;评为优秀人大代表的,在换届时优先推荐为连任人选;连续两年评价为“履职一般”的代表,建议不再推荐为下届区人大代表候选代表。

  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发挥一直是人大工作的短板,由于多年来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和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一些人大代表“重荣誉、轻责任”“重参选、轻履职”,从而使代表参选时的满腔热情与履职后的“销声匿迹”形成强烈反差,对此,广大选民颇有微词。如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管理,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不负人民重托,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是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难点和重点。

  东安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办法,既是对代表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提高,也是针对代表工作弱点环节下的一剂良药,一方面为代表依法履职建立了“参照系”,明确了“任务书”,另一方面也从制度上给代表履职带上了“紧箍咒”,增强了约束力,一些代表认为“履职评价办法符合实际,‘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由此可以预见,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代表认清职责,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不负使命,将产生积极的现实意识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然而,略有遗憾的是,从报道的情况看,对评价结果认定只涉及“履职满意”和“履职一般”两种情况,不知办法中是否设定了“履职不满意”情况。从理论上讲,对代表履职评价既然有“满意”“一般”的情况,自然也会有“不满意”的现象。如果在办法中确实没有明确“不满意”情况,则应该加以补充完善。同时,在此基础上,将代表“请求辞职”和“罢免”引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被评为“不满意”的,要求代表主动辞去职务。如果不愿辞去代表职务、选民不满意的代表,在公众权利意识不强的现实语境下,要积极引导选民表达政治主张,行使罢免权力,保证人民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这样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符合现实需要,更能够体现出人大代表权力来自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制度本意。

  当然,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管理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代表履职评价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践,本身就是一种进步。程序一小步,民主一大步。正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探索积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会在坚持和完善中不断前行。从这点上讲,东安区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值得肯定。(来源: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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