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是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自1992年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25年累计制定220项法规。其中,先行先试类105项、创新变通类57项,两类占比达73.63%。而105项先行先试类法规中,有41项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64项是国家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填补了立法空白。
立法贯穿改革始终
立法先行成改革创新重要路径
“深圳改革创新与其它许多地区很大的不同就是: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贯穿改革始终。”自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市法制办主任胡建农一直是从事深圳人大和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一员,他最为深切的体会是:深圳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与特区立法相伴,二者有机融合、相辅相成。
胡建农说,深圳改革创新的路径之一就是立法先行。在立法过程中,立足深圳实际,科学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以新的思维、新的理念进行顶层设计,这些创新性法律制度就成为一种改革方案,实施这些制度就是进行改革。
胡建农举例,1994年,深圳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物业管理概念并出台了国内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突破单位管理住宅小区的传统模式,以业主为主体、以产权为纽带,创设了体现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业主管委会制度,由此奠定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2007年,深圳制定《居住证试行办法》时,摒弃“暂住”“外来”概念,淡化户籍区别,强化居住意识,以此赋予非户籍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待遇和权利,这一改革增强了外来建设者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获得感,极大地激发了其参与深圳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
“这种改革的路径就是,一旦决定进行改革,随即启动立法,将改革与立法融为一体、同步推进。立法形成的过程也正是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和成熟的过程,立法项目出台之日就是改革方案完成之时。”胡建农认为,如果没有特区立法,有些改革就难以最终形成方案,有些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有些改革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当前,深圳率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把法治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立法创新将最大限度创造“制度红利”,确立法治在城市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特区建设初期,中央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对特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些特殊政策已成为普惠政策,深圳也进入自造优势发展时期,特区立法权愈发成为深圳现有的重大政策优势。”罗莉说。
李洪雷也表示,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深圳特区对新的立法制度的需求仍十分旺盛。他建议,深圳立法要继续突出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并可顺应“互联网 ”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加强立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立法效率。可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发挥高校和立法研究中心的作用,为科学立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人民代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