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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率先立法实行“林长制”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7-10-20 09:48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在全国率先立法规定“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立法对林长制作出原则性规定,有利于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严格监管、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万方介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的意见,《条例》明确了实行“林长制”的相关内容。

  根据《条例》,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协调解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建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协调解决经费、物资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合肥、安庆两市已先后启动了“林长制”,以探索森林资源管理新模式。合肥将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体系,在生态区域实行林长制,确保一山一坡、一园一林都有专员专管、责任到人。安庆不仅要建成涵盖全市森林(湿地)及建成区绿化区域的林长制,还实行林长制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到位造成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破坏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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