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十分重视,十八大以来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予以纠正。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可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实施,备案审查工作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备案审查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人大常委会必须开展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和监督,审查不是找麻烦,而是法定职责,是帮助政府把关。因此,人大常委会作为审查机关,必须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政府作为主要报备机关,也要提高认识,备案不是简单的存档,而是法定义务,必须做到有件必备,主动接受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上位置,作为大事认真来抓。领导重视,特别是“一把手”重视,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还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形成“有领导挂帅、有机构管事、有专人办事”的工作格局,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另外,从备案审查的工作性质、内容和上下级工作联系看,由法制委员会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较为合适。今年9月,在全省人大系统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东宁现场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在讲话中指出,有的地方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工作,体制上不顺,应改为法制委员会负责。因此,由办公室或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地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进一步落实制度规定
从监督法和省、市贯彻监督法相关办法的规定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有法可依的,也是有制度可循。尽管制度不是很完善,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协调、纠错等基本环节的制度还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有的地方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了更加细化的办法,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度的力量在于执行。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树立人大法律监督权威,必须要在执行制度上下功夫,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到位。一是政府等报备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范围、报备时间和报备要求全面落实好报送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报备规范,不漏报、不迟报。二是人大常委会作为审查主体,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接收、登记、存档,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做到有件必审。对在审查中发现有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按照沟通说明、书面建议、撤销“三步走”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监督工作,做到有错必纠。
(四)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准确把握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队伍建设,选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业务素质高、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少、缺乏专业人员的问题。同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学习培训,通过组织和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提高工作水平,逐渐适应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