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省政府组成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省委办公厅已印发各有关方面贯彻实施,是我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取得的又一项重要制度性成果。
制定实施《书面报告制度》,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要求,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合力,既十分必要,也非常及时。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严格有效实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全面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的实际需要。
《书面报告制度》共9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实行《书面报告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六项原则要求,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坚持监督公开。
二是报告的主体、对象和时限要求。将报告的主体限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报告的对象为省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时限为次年1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政府组成部门,每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商省政府办公厅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其他省政府组成部门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三是报告的主要内容。省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全面报告本部门年度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情况;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省人代会通过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等十个方面的情况。
四是报告的处理和运用。规定省政府组成部门书面报告的年度工作情况,可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安排和调整年度工作的参考。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依法进行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反馈对书面报告的处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将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纳入向省委报告工作的内容,在省委领导下,推动本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