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简介 机构设置
机关建设 历程展馆
人代会 常委
主任会议 工作动态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代表工作 选举任免
通知公告 决议决定
工作报告 调查研究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
栗战书在西藏调研青藏高原生 ...
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 ...
用法治勾勒更有质感的民生愿 ...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 ...
旗帜鲜明讲政治 不断提高政治...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 信息页面 返回首页
栾芳等14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为营运电动车“立法”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8-02-12 09:08

  近年来,哈市电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成为快递、送餐、邮政、送水等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服务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据统计,2012年初至2016年底,哈市共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973起,死亡95人、受伤896人,经济损失889.75万元。“两会”期间,道里区代表团栾芳等14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哈尔滨市营运类电动车管理条例的议案》,已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运营类电动车须到公安机关登记

  据统计,目前哈市快递行业有投递用两轮电瓶车和电动三轮车6000多台,从业人员万余人;哈市送餐行业从业人员近万人,送餐车辆以二轮电动车为主,约8000台左右。这部分从业人员往往未经培训就驾车上路,盲目追求速度,存在不少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很大安全隐患。因此,制定条例规范运营电动车十分必要。

  条例应对哈市营运类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备案以及通行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营运类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动力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从事物流、快递、邮政、送餐、送水、送气等服务行业的特种自行车,包括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对营运类电动车进行治安登记,登记后的营运类电动车方可上路行驶。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营运类电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标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应为非标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

  针对在用非标电动车,考虑到此部分车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市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送餐、快递、邮政、送水等也要依靠营运类电动车,因此,对于在用非标营运类电动车的规范和治理是管理好城市道路的重要环节。

  条例应规定非标电动车可以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设置3年过渡期,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以达到渐进式逐步淘汰现有存量非标电动车。

  为有效管理现有使用的经营类非标电动车,条例应对现有快递、送餐、邮政、送水等行业使用的经营类非标电动车的备案、配额、改装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服务行业从业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厢和遮雨篷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厢体颜色、喷涂二维码等标准统一加装;服务行业经营类电动车出现严重交通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减少其核定配额车辆。

  电动车发生严重交通违法应曝光

  在电动车通行管理方面,条例应对动态交通、静态交通设置进行规定。

  条例应规定营运类电动车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电动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占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营运类电动车驾驶人多次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媒体曝光。

  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处20元罚款。营运类电动车驾驶人在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车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营运类电动车驾驶人使用电动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作者:朱 虹)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编号:黑ICP备05002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