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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大立规矩: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履职活动将被通报!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8-04-18 19:58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着力发挥组成人员作用,切实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3月30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同日施行。

  办法着眼于青海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勤、发言、建议、参加活动等履职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填空白,为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高质量工作提供支撑、增强动力。

  办法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明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六项主要职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种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作用。这些职责,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法定职权的基础,也是提高常委会整体履职效能的基本要求。

  办法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会议。规定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等事项,提前预告常委会成员。除公务出国、出境;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重要性重大活动;因病或其他情况需请假等四种情形外,不得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办法还要求,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踊跃发言,紧扣议题、简明扼要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审议质量;闭会期间,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同时要求在闭会期间加强自学,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努力提高履职能力水平。

  为使办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落实,构建了明确的监督体系。如以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对无故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连续三次常委会会议上未发言的、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适时通报;上述被约谈或通报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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