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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5载、历经8次审议,这部法的诞生见证了改革开放的步步推进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8-11-21 20:50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

  历时15载、历经8次审议,

  这部法的诞生见证了改革开放的步步推进

  有一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5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审议通过,大小修改100多次,召开了100多场立法工作座谈会,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

  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当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表决通过物权法时,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物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不仅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亿万中国人自我权利意识增强的内在要求,也表明中国社会现代文明的大进步。

  十余年酝酿

  制定物权法是改革开放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使经济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也迎来了民事立法的春天。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我国虽然已在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概念,有关财产权的规则也是寥寥无几。

  法因时而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条件日益成熟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便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1993年,物权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94年,物权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3月初,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江平、王家福等9位法学家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典从此走上了“专家立法”的道路。

  1998年3月下旬,经民法起草小组决议,由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领衔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担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次年3月,“梁慧星小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与此同时,另一位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领导的物权法课题组,也于2000年12月完成了一份草案建议稿。

  “开门立法”

  40天征集一万多条群众意见

  2005年6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三审时,许多常委会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议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短短40天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1543件。另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也就草案提出了意见。

  随后,法律委、法工委相继召开了3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以及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

  在2005年夏季最炎热的日子里,“物权法”成为最热门的大众流行语。物权法不仅接受了民意评判,而且在此过程中,无数中国人的物权知识、权利观念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提升。

  千锤百炼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

  2002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作为分编之一的物权法草案初次亮相,仍然显示出了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民法草案初审后,各方面的意见纷至沓来,宏大而庞杂。经研究考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民法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于是决定舍弃“捆绑式审议”,转向“分编审议、分别通过、最终汇编”。分量极重的物权法被率先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转眼间,近两年时光悄然逝去,直到2004年10月19日,物权法草案才再次进入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

  2005年6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案头的会议文件中,都有一本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细心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同半年前审议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虽然章节和条数减为20章269条,但修改的量相当大,删除2章61条,新增33条。

  2005年10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被第四次提请审议。

  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的立法阶段。

  2006年10月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七次审议,创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历时四个年头,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充分审议

  大会修改共有七十多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就拿到了物权法草案,提前研读、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将物权法草案有关讲解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音像光盘发到各地,并从法工委等部门选派专家组成多支讲解队伍分赴各地,向代表作具体讲解,参加代表讨论,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协助代表了解和把握这部法律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便为大会审议这一草案做好准备。

  2007年3月8日至9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了物权法草案等法律案。代表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

  2007年3月15日上午,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作了关于五个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再次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一些修改,共有七十多处。

  2007年3月16日,由法律委修改后形成的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正式提请大会表决。待所有代表完成表决后,大屏幕显示: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未待宣票员话音落下,代表们已经鼓起掌来了。

  民法典草案中物权单独成编

  巩固改革开放民事法治建设成果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是我国民主法治快速进步的40年,也是民事立法迅速发展的40年。编纂民法典,旨在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等内容可以看出,最终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指日可待。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较为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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