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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家政服务立法,这个法规草案上会初审啦!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09-24 18:24

如何让家政服务提质扩容?

如何让小切口服务大民生?

如何能满足家政服务供给?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24日)上午听取关于《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解读并听取审议意见的报告,这标志着上海市将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规范家政服务行为、维护各方权益。

家政服务是千家万户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切口,大民生”的特点明显,《条例(草案)》的制定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调查数据显示,我国35.6%的家庭有老年人照料需求,18.2%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照料需求,30.4%的家庭有双重照料需求:

本市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以及二孩政策实施和上海老龄化程度加深,本市家政服务呈刚性需求。

从家政服务供给侧看,本市家政服务企业“小、散、弱”特征突出,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的比例较低。

会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华源作关于《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家政服务”具体指什么?

《条例(草案)》拟将家政服务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具体包含以下特点

服务对象是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

服务形式是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服务;

服务内容是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

服务性质是有偿服务,义务的、无偿的公益性服务,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

考虑到机构养老、托幼、月子会所服务等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的服务形式,大都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调整,《条例(草案)》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审议意见报告

根据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议意见的报告),有意见提出,一些新模式,如管家式服务和家庭延伸服务等,《条例(草案)》也要适当考虑。

为此,建议家政定义作进一步完善,更加体现包容性,以应对今后家政服务功能的不断升级和服务需求的不断变化。

“家政服务”里那些你关心的事

服务人员“不安心”消费者“不放心”……这类情况拟如何监管?

为突出监管重心和立法导向,《条例(草案)》拟创设“标准引领、合同规范、平台管理、信用评价”为主线的监管机制

推行家政服务标准化,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

推行家政服务合同,引导家政服务各方订立合同,鼓励家政服务各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

开展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归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

实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服务,在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由家政机构发放上门证,开展持证上门服务。

审议意见报告

《条例(草案)》对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等作了规定。根据审议意见报告,有意见认为平台应由财政资金建设,并通过市场化来运行和维护。

《条例(草案)》提出了家政上门服务证发放等规定。根据审议意见报告,有意见认为此证仅起到查询、证明作用,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也有专家认为,要考考虑服务人员变更服务机构、证件有效期等后续操作问题。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家政上门服务证发放主体以及有效期等关键问题,并探索更加现代化、信息化的家政服务人员信息披露和查询方式。

家中“长期保姆”突然离开……这类问题拟如何解决?

为促进家政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组织化程度,《条例(草案)》拟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统一为其安排服务内容,代发服务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持续的管理。

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强化员工制机构对员工的管理职责,要求其对员工定期开展服务技能等培训,并对员工的工作经历和服务评价予以记录。

行业准入门槛低……如何确保安全,加强双方信任?

《条例(草案)》拟这样明确家政服务用户与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

家政服务用户

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用户的知情权和信息查验等权利,以及按约支付费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家政服务人员

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禁止侮辱、歧视家政服务人员,落实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权、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行为规范:应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或者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等。

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现象……有望如何改变?

拟落实家政服务赋能政策

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租货费用。 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提供体检服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家政服务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

支持家政商业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人员、用户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给予家政服务人员居住证积分激励。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审议意见报告

有关“赋能”政策,不仅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机构是受益者,最终得到实惠的还是广大群众,审议意见报告建议进一步提升“法律温度”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关于技能培训,建议拓展举办培训的主体范围并增强操作性,同时将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争取全额补贴。关于体检,建议“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更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的政策,政府部门要尽快出台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标准,并进一步给予基础体检费用全额补贴。关于积分、户籍办理,建议明确积分、户籍办理的可操作路径,将长期、连续从事家政服务且缴纳个税等类型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申请落户的范围。

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突出行业自律的理念,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开展行业服务。包括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开展人员体检和培训等。

制定能力等级评定标准。开展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发布服务薪酬价位指导意见等。

开展信用评价。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

实施行业惩戒。主要是对违规的家政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另外,《条例(草案)》拟进一步优化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部门职责:市、区商务行政部门承担家政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

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发展:支持和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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