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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20-03-19 11:45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

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依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

决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规定“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同时规定,“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决定明确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同时,决定还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规的监督,规定“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定监察法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宪法法律职责所需要的职权和手段。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为保证监察法全面贯彻实施,有必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法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

沈春耀表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法规,既具有法律效力,又能够及时地解决问题,比较适当、可行。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方式,对机构职责问题作出规定,以往是有过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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