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在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时再次强调,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孙东生在《关于我省公共卫生及疾病预防体系建设的思考》中也指出,要加大疾病预防控制救治体系改革力度,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步伐,确保安全防线牢固,应急防控更高效,支持保障更到位,为维护龙江人民健康提供坚强保障。因此,我市应当加快疾控体制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在公共卫生体系中的作用。
现 状
当前,哈尔滨市本级及所辖9区、9县(市)共计19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构成了我市疾控体系。其中,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其前身为哈尔滨市防疫站,哈尔滨市防疫站成立于1952年6月1日,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防疫机构之一,成立之初完成了多项卫生防疫工作任务。2003年9月,在原哈尔滨市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地病办等机构基础上将执法职能分离后组建市疾控。目前,我市疾控体制逐步显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我市公共卫生体系的发展。
(一)行政职能缺失
按照2000年我国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着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慢性病管理、艾滋病防治等工作,开展职业病检查、卫生监测检验、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相关工作,均以技术型工作为主。从今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来看,疾控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主力,在预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防控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等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面临着能力不足、“专业话语权无法满足疾控现代化治理要求和日益多元化的群众需求”等问题。市疾控主要工作集中在疫情流调工作,没有发挥疾病预防控制的主要作用。因为行政职能的缺失,导致对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措施无法直接下达;由于缺少话语权,无法将疫情防控相关建议有效上传。
(二)执法职能缺失
2003年市疾控成立之初,按照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改革,行政执法职能从防疫站划出,成立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在近几年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由于缺乏执法职能,导致工作不畅的现象时有发生。以医疗机构高压灭菌、手术室消毒效果监测和公共卫生监测采样等工作为例,按照国家规定,疾控机构承担着采样监测、实验室检验等技术支持职责,而对于监测结果和改进措施的落实则需要通过卫生监督机构以执法等行政命令的方式予以提出和监督。以今年新冠疫情防控的流调工作为例,为了保障流调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流调内容真实有效,需要公安等机构配合。同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建议,因为缺少执法权而致使对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和建议无法第一时间以命令形式下达,需要层层上报后由相关层级部门和领导予以下达,导致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不能有效、顺利开展。
(三)技术能力不足
一是实验室能力不足。疾控机构以技术作为机构支撑,实验室是重要建设保障之一。但是,当前市、区疾控在实验室建设上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实验室设备等硬件建设存在极大缺口,直接导致了技术能力薄弱的结果。
二是人员编制不足。当前,全市疾控系统内人员编制为915人。其中,哈尔滨市疾控在机构改革前人员编制为495人;改革后,市疾控与市结防所整合后,编制未增反减,缩减至259人,减编达48%。即使是改革前,其人数也远远低于《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应按照辖区常住人口万分之1.75的核定比例要求。人员不足和人员老龄化严重,严重制约了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发展。
三是高端人才缺失,人员流失严重。由于我市当前相关政策和奖励机制等保障供给不足,引进高端人才困难,自行培养的部分优秀人员大量流失,直接制约了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
疾控工作的基础来自于“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实现疾控工作从传统向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手段信息化。当前,我市各级疾控所涉及的包括疾病监测、预防接种、卫生应急管理、慢性病防治、五大卫生等工作,均未能建立起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信息系统,各自为战现象严重,造成信息“烟囱”和“孤岛”,导致很多工作无法有效对接,大量数据无法有效利用。
建 议
(一)明确疾控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权责对等。要加强疾控机构核心能力建设,明确市疾控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强调市疾控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发挥市疾控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预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防控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等方面真正发挥主力军作用。借鉴疾控体系建设经验,实现权责对等,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于一身,确保能够调动各种资源和技术措施,使疾控预防有关命令得以快捷高效落实。建立信息、资源协调共享机制,赋予疾控机构信息收集、协调与发布权。同时,提高市疾控机构级别,将市疾控机构纳入行政序列管理。
(二)赋予疾控机构执法职能。要整合市卫生监督机构,吸收原市卫生监督所执法编制及人员。在机构内实行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即实验室等技术人员实行事业单位管理,执法人员纳入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执法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强制权。即赋予疾控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权力,如对不履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采取查封、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执法检查权。采取“平战结合”方式,对传染病防控(含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含托幼机构内幼儿保健)、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和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执法工作和执法督察工作。
(三)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技术支撑保障。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将专项工作经费投入到强化疾控实验室建设、增加实验室设备硬件、培养专门实验技术人才等方面,全面提升市疾控各级各类实验室的技术能力。二是增加疾控专项编制,建立专业人才队伍。三是出台优秀人才培养政策,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疾控人员积极性。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疾控人员积极申请研究项目、参与横向课题和对外服务,合理增加疾控人员收入。
(四)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信息化建设。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和工作特色,依托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建成我市“互联网+”疾病控制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疾病动态监测预警处置、儿童接种疫苗的全流程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妇幼保健、综合监督服务等一系列基于平台开展的业务应用。通过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建立完善疾病及健康影响因素一体化的管理信息平台与风险预测评价体系。同时,通过平台向群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实现“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工作宗旨转变。
作者:丛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