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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丁非建议:制定《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21-03-01 20:00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此外,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法律的宣示性,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处理家暴问题上,法律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再到法律责任,都制定了明确的具体的措施,设计了可操作性的法制程序制度。我省在这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在此还属于空白。我省在实施反家暴法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部分群众认知水平有限,法律宣传不到位

  大部分家暴行为的受害者是女性,中国绝大部分女性从小就被教导和灌输所谓“家丑不外扬”“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虽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女性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在不断提升,但必须承认的是,当今社会依然是男权主导,很多女性受到家暴后选择默默忍受,因为担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会闹得沸沸扬扬,而外界舆论并不一定站在女性这边,甚至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处理不好家庭关系应归责于女性的个人能力。另外一些受害者比如老人、儿童及其他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反家暴法缺乏认识,不懂得或者没有能力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同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类似,家暴受害者也会有厌诉心里,认为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矛盾,不到万不得已不上法院。

  二、家暴行为认定难、举证难

  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里,只有施暴者和受暴者,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即使有邻居、亲友等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更谈不上出庭作证。有关专家曾对近几年部分涉家暴婚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在当事人提交了家暴证据或法院调取了证据的案件中,法院对证据予以认定的仅占17.3%。部分案件即使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但基于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不足或频次较少等原因,仍认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三、制度落实仍有欠缺,执行和处罚措施未跟上

  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有4年多的时间,虽然各地反映投诉家暴案件的数量上升,尤其是备受瞩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各地都报出首例信息,但相对于真实存在的家暴案件数量,真正诉诸于法律或者申请保护令的数量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有的地方即使有申请,但因为认定和实施细则等方面的原因,最终大部分都无法发出。在执行方面,反家暴法规定,保护令的裁定和执行都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很多时候人民法院难以负起执行职责,而且由于法律条文对其他机关如何协助不够明确,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就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图片建 议

  中央电视台在2019年曾引述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称,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国内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因此,如何彻底的打击、杜绝家暴行为,已成为了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我国多省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开始从法律上对家暴做出了强有力的回击。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6月1日,《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7月1日,《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也正式实施。2019年末,继山东、湖北和湖南等省份之后,广东省也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从这些省市的成功经验来看,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省尽快制定《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实施条例》。

  我国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省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多地市也相继出台了反家暴法实施条例,我们可为此借鉴这些现有的成功经验来制定具有我们地方特色的实施条例。

  二、新出台的条例应详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调整适用范围。要体现新时代特点,适用范围应当更加全面准确,更加“全口径”,建议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纳入家暴的范畴,以求更加全面的保障受害者的权利。

  2、重要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临时安置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操作中有一定难度,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一步细化,作出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3、法律适用上需要加强指导。如家庭暴力具体认定细节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是否考虑双方的感情现状等;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等;如何界定告诫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情节较轻”与“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如何适用特殊保护原则等;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判定上是否考虑一方家庭暴力情节等诸多方面需要加强指导。

  4、对部门职责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具体如何分工合作缺乏规定。又如临时安置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也涉及到公安和民政部门如何衔接、安置场所的条件、期限等问题。各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与合作,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5、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和培训制度。首先需要相关责任部门加大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反家暴工作的重视和执法意识。其次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受理了336万余件离婚纠纷案件,其中,27.8%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原因。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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