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为了加强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哈尔滨市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为充分发扬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07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150018。
(二)电子邮箱:lifaerchu321@126.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截至2021年6月17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6月2日
哈尔滨市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东北抗联革命文化,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以及东北义勇军和其他抗日武装有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党史史志、自然资源、财政、教育、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名录制度】市、县(市)建立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名录制度。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及其遗物;
(三)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与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第六条 【名录公布】市和县(市)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名录,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党史史志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已经确定为文物的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直接纳入名录建议名单。
第七条 【遗存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的保护,在保证革命文化遗存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革命文化遗存,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八条 【纪念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清明节等重要纪念日、节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引导公众通过多种形式接受东北抗联革命文化教育。
第九条 【革命教育】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定期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革命文化教育,将东北抗联革命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鼓励学校到革命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开展现场教学。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东北抗联革命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东北抗联革命文化教育。
第十条 【革命宣传】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播放或者刊登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题材作品、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宣传东北抗联革命文化。
鼓励媒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
第十一条 【网络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网络内容建设,运用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开展网上革命文化宣传,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损害、否定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的错误言行,汇聚网络正能量。
第十二条 【展览展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应当利用可移动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举办专题陈列展览。
东北抗联革命文化资源丰富的县(市)应当建设东北抗联革命文化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展示馆。
第十三条 【革命旅游】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革命旅游。
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容审查】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党史史志等部门和机构,对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进行审查。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业务,需要提供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介绍、讲解等服务的,应当尊重历史,用词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理论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的研究,挖掘其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编纂、出版、制作东北抗联革命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的调查研究、资料整理、文艺创作、传承传播。文化旅游等部门和机构可以为其提供信息素材等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 【征集收购】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七条 【社会捐赠】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保护传承东北抗联革命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传承东北抗联革命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东北抗联革命文化遗存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失职处罚】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对东北抗联革命文化保护传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照条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其他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