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07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150018。
(二)电子邮箱:lifaerchu321@126.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截至2021年7月16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北抗联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东北抗联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东北抗联文化,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以及东北抗日义勇军、其他抗日武装有关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应当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市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财政、教育、自然资源、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史志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及其遗物;
(三)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反映东北抗联历史、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与东北抗联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第六条 本市建立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制度。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由市文化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等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已经确定为文物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应当直接纳入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名录,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保护,在保证文化遗存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遗存,打造东北抗联文化品牌,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引导公众通过多种形式学习传承东北抗联文化。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定期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东北抗联文化教育,将东北抗联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鼓励学校到东北抗联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开展现场教学。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东北抗联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东北抗联文化教育。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北抗联文化网络宣传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损害东北抗联文化的言行。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播放或者刊登东北抗联文化题材作品、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宣传东北抗联文化。
鼓励媒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应当利用可移动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举办专题陈列展览。
东北抗联文化资源丰富的区、县(市)应当设立东北抗联文化博物馆、纪念馆或者陈列馆。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民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东北抗联文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史志研究机构、文化旅游部门等单位应当对陈列展览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主题、内容、史料及讲解词进行审查,保证陈展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需要提供东北抗联文化介绍、讲解服务的,应当尊重史实。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史志研究、社科研究、干部教育培训、高校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东北抗联文化的研究,挖掘其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编纂、出版、制作东北抗联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东北抗联文化调查研究、资料整理、传承传播。文化旅游、史志研究等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信息素材等相关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征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存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六条 传播东北抗联文化应当尊重史实,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东北抗联精神、抗联英雄烈士事迹。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东北抗联精神、抗联英雄烈士事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已经确定为文物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东北抗联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